丈母娘委托女婿投資的錢離婚怎么處理

導讀:
在沒有證據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貿然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很大可能會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特別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經濟往來,一旦親情關系破裂,對于款項性質往往各執一詞,受證據材料的影響,庭審事實很難100%還原成客觀事實,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最好還是在平時發生經濟往來的時候就做好備注留痕的習慣,從內心出發,尊重客觀事實,不因姻親關系的破裂造成訴累,更有甚者會導致雙方反目成仇,元甲律師經過多次對每一筆賬目的對比、列表、計算、正推、利息反推,結合庭上被告陳述,王女士撤回了其中16萬元未用于投資的款項,重新主張了75萬元投資款。
案情簡介
小英與小志是一對十分恩愛的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小志的丈母娘王女士為了實現投資目的,經由女婿小志之手并以小志的名義,在其任職公司的保本返息項目上先后投資了91萬元,想著賺了錢之后,也會給小兩口包個大紅包。
但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不知從何時開始,小兩口的感情開始走下坡路,貌合神離的婚姻生活終于在持續了一段時間之后徹底破裂,最終走到了訴訟離婚這一步。
二人離婚后,女婿小志將王女士以自己的名義投資的錢款據為己有,經王女士多次討要,小志仍拒不返還。
因這筆投資款是基于女兒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王女士便找到了元甲婚姻家事部的律師,進行了詳細咨詢,并進行了委托。
辦案經過
元甲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實。
嘗試和被告溝通進行和解,但是被告只愿意返還25萬元,與王女士訴求91萬元相差甚遠,和解無望,只能從訴訟著手。
本案的事實很明確,既涉及民間借貸糾紛,也涉及投資合同糾紛,最終律師決定先以上一級案由合同糾紛起訴。
到了法庭,雙方質證的焦點都在證據上,但是介于親情關系,很多款項并沒有留痕,特別是年份久遠的單筆大額款項,無法直接還原客觀事實,只能一點點拼湊時間軌跡和證據記錄,這是需要攻克的難關!
元甲律師經過多次對每一筆賬目的對比、列表、計算、正推、利息反推,結合庭上被告陳述,王女士撤回了其中16萬元未用于投資的款項,重新主張了75萬元投資款。
最終在元甲律師的努力下,一審法院支持了王女士75萬元本金+利息的訴請。對方因不服一審判決,遂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時,因我方的證據及事實理由充分,法官維持了原審判決,此案告結!
律師小結
本案最大的難點和重點就是案由選擇與賬目梳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在沒有證據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貿然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很大可能會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特別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經濟往來,一旦親情關系破裂,對于款項性質往往各執一詞,受證據材料的影響,庭審事實很難100%還原成客觀事實,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最好還是在平時發生經濟往來的時候就做好備注留痕的習慣,從內心出發,尊重客觀事實,不因姻親關系的破裂造成訴累,更有甚者會導致雙方反目成仇。
案例來源: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丈母娘以女婿的名義購買了50萬元理財產品,沒想到女婿離婚時主張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昨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獲悉,經審理,法院判決女婿歸還50萬元理財資金及7萬余元理財收益。武漢的張女士(化姓)習慣買理財產品,2017年9月,她購買的某銀行一期42萬元的理財產品到期了,張女士在女兒小云(化名)和女婿陳先生(化姓)的陪同下前往銀行,準備繼續購買理財產品。當時,銀行推出了一項新人開卡送獎勵的優惠活動,并且使用手機銀行購買理財利率更高一些,在銀行經理的建議下,張女士便以陳先生的名義開了新卡和手機銀行,用來買理財產品。
開卡當日,張女士從自己的理財卡中轉了40萬元到以陳先生名義新開的卡中,次日又往該卡中存入了10萬元,讓陳先生用手機銀行幫她購買了50萬元的理財產品。從2017年至2020年,陳先生用手機銀行在新開通的銀行賬戶上,前后進行了5次理財投資,每次本金都是50萬元,截至2020年11月,該賬戶的理財收益共計7萬余元。
2020年9月,張女士得知小云和陳先生正在商議離婚,陳先生認為上述這筆理財資金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張女士認為陳先生這樣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隨即將陳先生和小云告到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要求陳先生返還50萬元理財本金及7萬余元理財收益,同時小云要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陳先生稱,丈母娘和自己之間不存在委托關系,丈母娘轉給他的這50萬元由自己和妻子結婚的彩禮、陪嫁、辦酒席的禮金組成,之前一直由丈母娘保管,但所有權應由夫妻倆共同所有。小云則認為,理財資金由母親直接打入丈夫的賬戶,應由丈夫一人償還,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女士與陳先生實際上是委托合同關系,張女士因為信任女婿,才將大額財產委托給陳先生進行投資理財,這符合我國社會的民風民俗。但陳先生與小云正在協議離婚,直接導致張女士與陳先生之間的信賴基礎受損,他們之間的委托合同不宜繼續履行,委托關系從張女士提告之日起就解除了。
本案委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張女士和陳先生,理財資金和理財收益的處分權全在陳先生一人,所以返還責任應由陳先生一人承擔。對于陳先生提出的彩禮、禮金等問題,法院認為與本案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告知陳先生可另案主張權利,對陳先生提出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據了解,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均未上訴,自行達成了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