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供暖費會怎樣,不交供暖費會被起訴嗎

導讀:
就成了大家關心的話題,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元甲律師參與的一起庭審紀實:金秋十月,元甲律師如約來到了北京大美延慶,在延慶法院某法庭,元甲律所物業部的律師參加了某供暖公司起訴某業主供暖費案件的庭審,在司法實踐中,靈活地運用法律法規,辦理過千余起物業糾紛各類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并參與編著了《物業輕松管理》等專業著作,舉辦&ldquo,個人榮譽參與編著《物業輕松管理》等專業著作多次被評為&ldquo,經過律師的深入講解,業主終于理解了供暖費用收取的標準與身份無關,也非供暖公司亂收費。
不繳納供暖費會怎樣
北方城市基本上每家每戶都會取暖過冬,以往當冬季來臨,人們取暖方式很多樣,有通過燒炕取暖、壁爐取暖、蜂窩煤取暖、電取暖等,隨著國家地區社會生產力發展,科學進步及產業結構調整,傳統型分戶取暖正在被集中供暖所取代,供暖費一詞逐步進入大家視野。
因此,“要不要交供暖費”、“用暖不交供暖費有什么影響”就成了大家關心的話題,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元甲律師參與的一起庭審紀實:
金秋十月,元甲律師如約來到了北京大美延慶,在延慶法院某法庭,元甲律所物業部的律師參加了某供暖公司起訴某業主供暖費案件的庭審。
業主一看就是位明事理但非常認真生活的生意人,在他的想法里,自己明明是居民,而本案的供暖公司隨便坐地起價,非得要按非居民的標準收取他的供暖費,標準過高,認為搶錢也不是這樣子的,因此4年來,一直拒絕支付供暖費。既然起訴到法院,就來法院與供暖公司掰扯掰扯。
本案和其他案件一樣,經過了訴前數次調解,均未達成調解目的。直到正式開庭前,法官又如常地詢問了一下業主拒交費用的理由,發現可能是認知上的差異,產生此次糾紛,沒有立刻開庭。
為了解紛促調,多元化解矛盾,給了雙方一個機會進行溝通。就業主疑惑問題,讓元甲律所的律師給業主進行解釋,元甲律師耐心地從法律層面講解北京市發改委發布的關于供暖費用的文件,又從事實上將同一小區已經生效的類似判決書提供給業主看,并進行講解、進行了類比,若判決,很有可能會支持我方訴求,業主承擔敗訴的風險。
經過律師的深入講解,業主終于理解了供暖費用收取的標準與身份無關,也非供暖公司亂收費。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并出調解書,業主也于次日將拖欠的供暖費支付完畢。
辦案小結:
訴訟不是我們的目的,在代理案件過程中,適時進行普法,化解業主與供暖企業之間的矛盾,握手言和,也為建設和諧社會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
溫馨提示:
在此,元甲律師也提示廣大居民,如果不交供暖費,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費用才恢復。如果不交,供氣公司可以收取滯納金,還可以將欠費者告上法庭。因此,隨著冬天的來臨,天氣日益寒冷,為了保證自家的冬季供暖,業主應該及時繳納供暖費。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物業糾紛律師推薦:張旭
執業領域
常年擔任多家大中型物業供暖公司法律顧問,在物業糾紛、物業供暖糾紛、不動產權屬糾紛、侵權糾紛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個人介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元甲金牌培訓講師,2014年執業至今,張旭律師一直專注于物業領域的法律服務,對物業管理條例有著深入的研究。在司法實踐中,靈活地運用法律法規,辦理過千余起物業糾紛各類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并參與編著了《物業輕松管理》等專業著作,舉辦“物業輕松管理”、“物業供暖服務12問”、“提升物業滿意度的10大策略”等系列公益講座活動。
個人榮譽
參與編著《物業輕松管理》等專業著作
多次被評為“優秀律師”榮譽稱號
張旭律師作為元甲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成員之一,為全國多家大型央企、國企、私企等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服務企業類型包括物業公司、供暖公司、地產公司等。
主要負責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相關案例:
原告是某熱力中心,被告是業主李某。2019年,雙方簽訂了《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約定由原告某熱力中心為被告李某涉訴房屋提供供熱服務,涉訴房屋采暖計費面積為110平方米,采暖費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另約定回遷安置房按19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022年,原告某熱力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李某未支付其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供暖費和滯納金等訴訟請求。原告某熱力中心稱:被告李某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供暖費未繳納,原告一方曾書面通知被告李某交費,但被告李某至今未繳納暖氣費。
被告李某承認自己是涉訴房屋的業主,2020-2022年兩個供暖季的供暖費未繳納。但未繳納供暖費的原因有:一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于2022年到期,不認可合同自動續期的條款。二是對合同中約定的繳費標準不認可,自己應該按照19元/平方米繳費,而不是30元/平方米。三是不認可滯納金,因為沒有收到書面通知。四是供暖溫度達不到標準,報修電話沒有載明找誰,不知道找誰來報修。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被告李某與原告某熱力中心簽訂了《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約定由原告某熱力中心為涉訴房屋提供供熱服務,涉訴房屋采暖計費面積為110平方米,采暖費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另約定回遷安置房按19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法庭上,被告李某陳述其系涉訴供暖的房屋業主,2020年至2022年兩季供暖費未繳納,但李某就其答辯意見中的相關主張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實施后,故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