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怎樣起訴離婚

導讀:
那么家庭暴力怎樣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因家庭暴力想離婚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家庭暴力離婚要做哪些準備
(一)一旦出現婚姻麻煩并已經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盡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咨詢這些咨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咨詢會根據你的案情和婚姻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并給予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于當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盡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發生矛盾時一般對此毫無戒備但請您早作準備以防萬一。因為大多數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總是在這方面根本從未留心。上述資料包括,證、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發票、存折存單、、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復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三)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生一方當事人的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與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與婚姻訴訟有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針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包括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包括針對對監護權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時報警并就醫造成了證據的滅失再比如夫妻曾簽署過書面的又丟失了。婚姻訴訟不同于其它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證據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積累這對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要求。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證據取得方面在律師的指導下盡早著手準備。
(五)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許多婚姻糾紛不一定需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通過親友的介入或律師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有時也能促成雙方和氣的解除婚姻關系。這樣可以避免夫妻雙方耗時耗財又能避免雙方互相攻擊和傷害避免了離婚以后雙方關系僵化為維護社會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條件成熟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書寫民事起訴書、授權委托書準備結婚證、身份證、大宗財產憑證及訴訟費同時要提起財產保全的還應當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搜集證據的還應當準備“調查申請書”另外所有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全部備份。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規定家庭暴力離婚訴訟需要提供起訴狀以及被家暴的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若是適用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若是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家庭暴力離婚訴訟應做的準備:
1、注意保存或取得與家庭暴力有關的證據;
2、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
3、找律師進行詳細全面的咨詢;
4、保存好有效證件、財產憑證等;
5、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