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如何向國企討要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如何追討工程款

導讀:
2022年12月22日,天用律師通過與劉先生詳細溝通案件情況后發現,本案最大的難點在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該工程履行過程中,未簽訂合同,未做結算,也未進行簽證,案件立案后,天用律師指導當事人繼續和被告進行周旋,直至被告收到法院傳票,發現我方已經起訴后,對方公司負責人對此始料未及,明顯有些著急和慌亂,在工程竣工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先生要求分包方進行工程款結算并進行支付,對方公司開始派專人和天用律師主動進行談判,經過長達三周的談判,在開庭前進行了和解。
實際施工人如何向國企討要工程款
未簽訂合同、未做結算、也未進行簽證的建設工程案件,如何做到了立案快、結案快、回款快?一起來看北京天用律所真實案例!
2022年6月,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將北京通州區某地塊二類居住用地、托幼用地項目等發包給北京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承包,該北京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北京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該北京生態科技有限公司將其中的臨建項目分包給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工程竣工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先生要求分包方進行工程款結算并進行支付。但分包方公司百般推脫,日復一日一直拖延。
劉先生做工程多年,不僅在工程領域做得非常專業,而且法律意識非常強!在工程剛剛竣工、對方沒及時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快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進行維權行動!
2022年12月22日,天用律師通過與劉先生詳細溝通案件情況后發現,本案最大的難點在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該工程履行過程中,未簽訂合同,未做結算,也未進行簽證。關鍵性證據的缺失給天用律師團隊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經過天用辦案團隊多重維度分析,認為可以通過訴訟策略促進雙方談判,達到索要工程款的目的!確定解決方案以后,天用律師指導當事人持續獲取其它有力證據,并在2022年12月28日快速開展立案工作。
恰逢北京通州法院張家灣法庭案件量較少,于2022年12月29日該立案通過審核。案件立案后,天用律師指導當事人繼續和被告進行周旋,直至被告收到法院傳票,發現我方已經起訴后,對方公司負責人對此始料未及,明顯有些著急和慌亂!
對方公司開始派專人和天用律師主動進行談判,經過長達三周的談判,在開庭前進行了和解。雙方確認了我方工程量,天用律師在談判中極力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在談判金額上不斷加價,直至和我方主張工程款金額接近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簽訂《和解協議》后,天用律師和法官進行了溝通,并辦理了撤訴、退訴訟費手續。
從接收案件到結案僅用了2個月時間,立案快、結案快、回款快!天用律師運用專業的解決方案幫助委托人快速要回120萬元工程款!委托人激動不已,特意送來感謝錦旗,并與天用律所團隊合影留念!
律師點評
本案是近期辦理結案速度最快的建設工程案件,僅用2個月雙方和解,并達到預期效果!之所以能辦得如此快有幾個因素:
1、北京通州法院張家灣法庭案件總體量小,在接案后立案速度較快。
2、天用律師連帶訴訟了所有發包、總包、分包人,在發包和總包都為國企的情況下,對案件影響較為看重。
3、訴訟時點較好,客戶承包的工程完工后,主體工程還未開始。此時提起訴訟,發包人對總包和分包人均有不滿,可能會影響其在發包人處信譽,主體工程還未開始即被訴訟,會影響工程進度。因此,對方會主動向我方妥協。
4、我方在知道其上述短板后,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較有力度的談判,從對方開始只同意給103萬元,到最終給到120萬元工程款。
5、談判過程中,充分利用對方在意訴訟案件的不利影響,而擴大我方談判的成果,但也要考慮到我方證據不足,真正進行訴訟抗辯可能的不利因素,有堅持、有讓步。
6、談判盡量在對方項目部未完全放棄之前進行,如果完全交給法務處理,談判思路會有很大區別,因此談判過程如何做到張弛有度也很重要。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實際施工人如何追討工程款
可向發包人直接追索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范圍
從《建工解釋一》的字面意思來理解,能向發包人直接追索工程款的僅限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下的實際施工人,那么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能否直接向發包人追索工程款成為實踐中的爭議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可知,對《建工解釋一》的適用應當從嚴把握。《建工解釋一》只規范轉包和違法分包兩種關系,未規定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可以依據《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關于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在特定條件下,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具體分析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可知,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2、在(2021)最高法民終394號一案中的裁判觀點認為:一般而言,在施工掛靠關系中,出借資質的一方即被掛靠人并不實際參與工程的施工,由借用資質的一方即掛靠人和發包人直接進行接觸,全程參與投標、訂立合同、進行施工。實踐中,掛靠又可分為發包人明知和不明知兩種情形。前一種掛靠情形,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名義上還是被掛靠人,但實質上掛靠人已和發包人之間建立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被掛靠人對掛靠人的施工行為無法產生實質性影響,施工過程中的具體工作也往往由掛靠人越過被掛靠人,和發包人直接進行聯系。而在后一種掛靠情形下,法律、司法解釋并未賦予掛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掛靠人一般無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這與轉包關系中的轉承包人權利不同。
實際施工人如何有效追回工程欠款
1.實際施工人應當積極以自身名義與合同相對人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應明確工程承包范圍、承包價款、計價方式、結算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并做好合同簽章留存工作。這樣在基礎債權已經明確情況下,合同相對人一定是第一被告。
2.實際施工人應當妥善保管好能證明自身實際施工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簽證單、聯系單、工地例會、繳納社保憑證、領取農民工工資收款憑證、施工圖紙、工程進度形象報審表、付款申請、工程匯款記錄、洽商記錄、催款記錄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留意收集以上材料,以便后期作為證據使用。
3.實際施工人應當留存合同相關的上游單位明知實際施工人存在的相關證據材料,并與合同相對方及上游單位做好結算工作,特別要做好工程完工后的對賬工作,并將工程款在內的所有一攬子問題一起解決并簽署總的結算協議。結算協議具有獨立有效性,是工程類糾紛案件的關鍵證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往往很難被推翻。
4.實際施工人應當多關注合同無效、工程轉包、分包等情形,盡可能主動留存上游單位施工過程材料,主動向上游單位催款,主動了解上游單位工程款欠款情況等,并可視情況將上游的單位列為被告,訴請其承擔還款責任,以確保自身利益的最終實現。
5.實際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欠款時,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并留存催款記錄等證據,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導致敗訴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