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查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接方簽訂合同要具備的事項

導讀:
工程勘查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接方簽訂合同要具備的事項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幾個人承包,同時,承包人也不可將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者將其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第三人。
法律咨詢:工程勘查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接方簽訂合同要具備什么條件
律師回答: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接方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和承接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或參照使用國家制定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和要求。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委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勘察設計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須將合同文本送交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備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合同按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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