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參與民間借貸的處理

導讀:
但是和管理和服務對象產生可能影響領導干部公正執行公務、廉潔行使職權的借貸行為則屬于違規,民間借貸資金來源違法如何處理法律主觀: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 借貸合同 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算違法,2、 民間借貸 的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利息是合法的,但是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只要公務員不參與經營,不擔任營利性組織職務,其合法的經濟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現行法律沒有并明確禁止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行為。
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違法嗎
法律分析:正常的借款與民間借貸行為,并不違規違紀。但是和管理和服務對象產生可能影響領導干部公正執行公務、廉潔行使職權的借貸行為則屬于違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以本人、親屬或他人名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為名,長期不還,實為利益輸送的行為;
2.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
3. 與管理服務對象進行資金借貸,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4.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償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5. 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6. 其他違反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借貸行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民間借貸的事情,被告人報警說是詐騙案,派出所受理了?
首先,民間借貸屬于民事糾紛,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詐騙是編造虛假的理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其次,民間借貸是屬于民事糾紛案件,屬于法院管轄。詐騙的構成要件是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對別人的財產非法占有,才構成詐騙罪,屬于公安機關受案范圍,由公安機關直接管轄處理。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故,可根據金額與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和裁定。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怎么處理
公職人員進行民間借貸的,如果公職人員逾期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職人員還款,如果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公務員參與一般的民間借貸,只按民事主體一般原則承擔民事責任,不受處分。只要公務員不參與經營,不擔任營利性組織職務,其合法的經濟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現行法律沒有并明確禁止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行為。
民間借貸資金來源違法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 借貸合同 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算違法。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借貸 合同成立 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民間借貸 的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利息是合法的,但是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
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民間借貸屬于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間借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的資金價格都是指1元錢一個月的月息,6分相當于年利率72%,1毛則接近120%,比5.31%左右的銀行借貸(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一毛的月息,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現行的銀行貸款年利率為5.31%(2008-12-23貸款利率)。一毛的月息(10%)。10×12=120%。
警察會協調債務糾紛?
法律主觀:
不管理。 民間借貸糾紛 屬于 民事糾紛 ,公安部有規定,嚴禁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糾紛,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管民間借貸糾紛,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公安不能插手合同、 債務 等 經濟糾紛 案件,除非涉及人數眾多,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犯罪,公安機關才會介入。普通的 債務糾紛 ,借款不還等公安機關不會處理,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