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

導讀:
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當事人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借貸的雙方在有保證人保證時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也不注明是保證人,為以后出現糾紛法院處理時確定不了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埋下隱患。
一、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
民間借貸糾紛一般都是走訴訟程序的,而訴訟程序如下:
1、債權人需要寫起訴書,起訴書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信息,訴訟的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債權人需要收集民間借貸糾紛的證據。如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提交起訴書、證據等的材料;
4、法院審查案件后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人要向法院預先交納訴訟費用;
5、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在出庭審理案件,法院作出判決后,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6、如果一方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的,在另一方申請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流程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起訴人收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還需要注意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如果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的,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7、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1、訴訟主體的構成上,通常有兩種傾向。一種是借款人與出借人具有較為親密的關系,可能是親屬、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學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幫助的心理。另一種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互不相識,通過中間人介紹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這類民間借貸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貸;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規范性。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是連借據也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出現這些情況,是因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具備特殊身份關系,總是礙于情面或出于純樸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幾筆,寫的非常簡單;
3、在借款的約定上,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或者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這與借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常識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識相當淡薄、缺乏有很大的關系;
4、在借貸的擔保方式上一般都約定不明確。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當事人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借貸的雙方在有保證人保證時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也不注明是保證人,為以后出現糾紛法院處理時確定不了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埋下隱患。還有的僅寫明為“擔保人×××”,具體的權利義務未注明,為將來產生糾紛埋下了隱患。另外在約定抵押時,機動車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數,但這兩種抵押卻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以致在出現糾紛時,當事人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