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收取保證金不退合法嗎(派出所保證金不退怎么投訴電話)

導讀:
我在取保的時候,我去了外地,可是隨傳就到,一年到期了,可派出所不退我保證金符合規定,應當退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派出所收保證金違法嗎法律分析:派出所收保證金不違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派出所收保證金違法嗎
法律分析:
派出所收保證金不違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警察收保證金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安不給退保證金怎么投訴
如果沒有違法,派出所保釋金會退還。保證金不退的,可以到公安局、檢察院投訴。
保證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各種保證金性質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人被抓了,交去派出所的保證金能退嗎?
保證金能退的,這是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取保候審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如不能離開所在的地區,傳訊時及時到案等,違反了公安就有權利沒收這個保證金了。如果你都沒有違反,那到這個案子移訴到法院,法院判決下來之后,辦案民警會通知你去領取這筆保證金的。
我在取保的時候,我去了外地,可是隨傳就到,一年到期了,可派出所不退我保證金
符合規定,應當退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到期后月,保證金不但沒有退回,檢察院卻通知我續保?他們合法嗎
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六條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條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九十一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九十三條 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