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涉及的法律關系

導讀: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涉及的法律關系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涉及的法律關系
在具體的工程勞務分包中,勞務分包方是按勞務發包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勞務活動,不可避免地受到勞務發包方的管理和監督,往往會形成勞務發包方、勞務分包方和勞務人員之間復雜的相互關系,并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厘清各方之間的關系就具有了相當的現實意義。
首先,勞務發包方與勞務分包方之間是基于約定產生的勞務合同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勞務分包方通過所雇傭的勞務人員的施工勞務活動,向勞務發包方履行勞務合同的債務,而勞務發包方向勞務分包方支付約定的勞務報酬。這種勞務合同關系因為一般均按建設部推廣的示范文本訂立,雙方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的調整和約束。
其次,勞務分包方與勞務人員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在勞務分包施工中,勞務人員是作為勞務分包方的成員之一,承擔一定的工種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則與制度進行勞動,按勞動數量及質量獲取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的關系具備勞動關系的屬性,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和約束。
再次,勞務發包方與勞務人員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關系。勞動發包方對施工勞務的管理和監督是通過對勞務分包方的指示,由勞務分包方通過具體的勞動組織工作而傳達于勞務人員,勞務人員的報酬也不直接由勞務發包方支付,而是由勞務分包方支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勞務人員的安全責任,勞務發包方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卻不能免責:
對因勞務發包方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造成勞務人員人身損害的,應由勞務發包方承擔事故責任及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在勞務發包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務分包方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相應資質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對施工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造成勞務人員人身損害的,由勞務發包方與勞務分包方共同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