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合同效力糾紛

導讀:
我們都知道,發生糾紛可以走法律的流程來進行解決,最常用的是協商、起訴的方式,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將針對確認贈與合同效力糾紛這個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
確認贈與合同效力糾紛
1、所贈房屋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
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可否起訴確立贈與合同的效力
可起訴確立贈與合同的效力。
民事訴訟分為三種: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確認某合同的效力”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系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所以,贈與合同的效力可以起訴確立,是積極的確認之訴。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