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債務轉讓

導讀:
關于物權擔保,可以是債務人用自己的物提供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物,設立擔保物權。未經擔保人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擔保人能否免責?
關于物權擔保,可以是債務人用自己的物提供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物,設立擔保物權。未經擔保人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擔保人能否免責?
什么是債務轉讓?
轉移債務是合同法的一個概念,民法典合同編第551~554條用4個條款規定債務轉移的問題。其中民法典551條規定:
債務人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這條規定表明,轉移債務就是債務人找其他人或者說第三人代自己還債,這種還債和擔保還不一樣,這里的第三人完全取代債務人而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退出。而擔保人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者用擔保人的物來清償債務,原債務人并不退出債務關系。而且擔保人償還債務以后,有權向原債務人追償,這是擔保人的法定權利。但是債務轉移之后,新債務人要不要向原債務人追償這是他們之間的合同約定,而不是法律規定。
那么,就轉移債務而言,如果債務人想把債務轉移出去,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轉移。而且如果債權人是否同意沒有表態的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經過合理催告,債權人仍不做同意的表示,視為不同意。這是債務轉移,簡單地說,沒有債權人的同意,債務轉移是不能完成的。
債務轉移之后擔保人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那么對債權在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進行債務轉移,擔保人還要不要承擔擔保責任呢?
民法典第391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這條規定很明確,在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同意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但是這種轉移就已經破壞了擔保關系存在的主合同關系基礎。如果債權人仍然希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就轉移債務這件事情,必須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是部分轉移債務,如果沒有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在已經轉移的債務范圍內,擔保人是免責的。
這是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在被轉移到債務范圍內,是免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