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必須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嗎?

導讀:
所謂債務轉移,指的是指債務人把對債權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則不同,極有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是債權人的法定權利。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是對債權人合法權利的侵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自愿原則,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債務轉讓必須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務轉移,指的是指債務人把對債權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則不同,極有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是債權人的法定權利。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是對債權人合法權利的侵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自愿原則,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關于債務轉讓必須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務轉移,指的是指債務人把對債權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見,債務轉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轉讓的債務需為合法有效的債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為非法的債務當然是不允許轉讓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基于買賣合同的關系而形成的被告支付貨款的債務是一種合法的債務,因此,作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2、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而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專屬于自身的債務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完成,因而不能進行轉讓,比如基于債務人的表演義務形成的債務即不能轉移。本案中,雙方的債務是一種金錢給付的義務,因此,可以轉移。
3、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這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合同中的權利,是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會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則不同,極有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我們知道,當事人訂立合同,完全是出于相互的信任,此外,不同的債務人在履行能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債務人更換后,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與第三人如欲發生債務轉移,應當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有明示與默示兩種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債權人以明確的作為表示出對債務轉移的同意,后者主要表現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與向第三人請求履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都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中,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的行為,屬于違反《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根據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
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的義務。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是債權人的法定權利。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是對債權人合法權利的侵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自愿原則,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