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要哪些材料

導讀: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以下材料: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遺產繼承公證程序是什么,那么遺產繼承公證程序是什么呢,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遺產繼承公證程序是什么?
在我國要繼承遺產,就必須先去對遺產進行公證這是必不可少的程序。那么遺產繼承公證程序是什么呢?今天小編就大家來科普一下關于遺產繼承公證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可以從中得到幫助。下面就聽小編一一道來吧!
一、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以下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
2、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所有權證明;
5、遺囑原件或者法定繼承的協議書。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遺產繼承公證書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遺產繼承公證書是沒有時效的,對于遺產繼承公證書的時效,法律并沒有做出嚴格的限制。一般來說只要遺產被繼承了,那么公證書的時效就已經失效了。進行遺產公證時,繼承人必須要到現場親自辦理。如果要放棄繼承,繼承人需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