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香詛咒他人,法院判侵害名譽權,賠禮并賠償!

導讀: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原告李云是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被告對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權有爭議,應采取合法途徑主張,但被告李優、李良的妻子黃文卻采取封建迷信的方式在公眾場合惡語詛咒對方,其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主觀惡意明顯,影響惡劣,造成了對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后果,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撫慰,社會公德&rdquo,考慮到被告李優、李良的妻子黃文的侵權程度及社會影響程度,賓陽縣人民法院對精神撫慰金酌情確定為1000元。
因對土地使用權有爭議,同胞兄弟反目成仇,并采取封建迷信的方式在公眾場合燒香詛咒對方,2018年5月7日,賓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李云與李優、李良是同胞兄弟,原本三兄弟關系融洽,直至村里拆遷征地后,李優、李良認為是李云隱瞞了實情,利用不正當手段使得原本共同屬于兄弟三人的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李云反復聲明土地是自己購買得來,李優、李良兩家人始終不相信,雙方為此多次發生口角甚至發展為打架斗毆,但是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雙方矛盾越積越深。
一日中午,李優越想越氣憤,就在土地前的泥石堆上插了三柱香,一面叩拜一面念到“你隨便拍……吃我的不得好過……”,李良的妻子黃文也罵到 “……我祖宗地我沒得一分一厘,死絕屋、死絕屋哪個取哪個死絕……”李優、李良的妻子黃文的行為引起了眾人圍觀,李云實在氣不過,就起訴到了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李優、李良以及李良的妻子黃文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原告李云是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被告對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權有爭議,應采取合法途徑主張,但被告李優、李良的妻子黃文卻采取封建迷信的方式在公眾場合惡語詛咒對方,其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主觀惡意明顯,影響惡劣,造成了對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后果,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撫慰。
考慮到被告李優、李良的妻子黃文的侵權程度及社會影響程度,賓陽縣人民法院對精神撫慰金酌情確定為1000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官釋法:
生活中,我們看到大部分的吵架,沒有捏造誹謗、也沒有侮辱人格的,并不構成名譽侵權。雖然本案被告的行為表面上看也是謾罵行為,但是其特殊之處在于被告采取的是在公開場合使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詛咒原告,使旁人形成原告侵奪被告土地的印象,造成公眾對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不良后果,同時被告采取燒香詛咒的方式也違反了社會公德。
關于“社會公德”的判斷標準,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需要以善良第三人的眼光,結合地區、民族、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因素進行認定。
法律保護的是“良俗”,即良好的風俗,故陋習、迷信等當然不能為法律所保護。被告的這一行為顯然與社會公共道德相違背,已構成對良好風俗習慣的公然挑釁,加之被告實施燒香詛咒行為沒有隱蔽性,驚擾鄰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原告因此而具備了尋求公力救濟的前提條件。綜合被告侵權程度及社會影響程度,確定被告需向原告賠禮道歉并且賠償被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撰稿:廣西賓陽縣人民法院 周玲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