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2.剝奪政治權利(1)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1.罰金(1)罰金的概念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3.沒收財產(1)沒收財產的概念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以在主刑執行完結后適用驅逐出境。
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1.罰金
(1)罰金的概念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2)罰金的適用方式
罰金的適用方式有四種:(1)單科式。主要適用于單位犯罪;(2)選科式;(3)并科式;(4)復合式。
(3)罰金的裁量方式
罰金數額的裁量有五種:(1)無限額罰金制;(2)限額罰金制;(3)比例罰金制;(4)倍數罰金制;(5)倍比罰金制。
(4)罰金的繳納方式
罰金的繳納有五種情況:(1)限期一次繳納;(2)限期分期繳納;(3)強制繳納;(4)隨時追繳;(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2.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沒收財產
(1)沒收財產的概念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主要適用于以下幾類犯罪:(1)危害國家安全罪;(2)嚴重的經濟犯罪;(3)嚴重的財產犯罪;(4)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
(2)沒收財產的范圍
沒收財產的范圍:(1)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3)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根據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
(1)驅逐出境的概念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只適用于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刑罰方法,它不適用于中國人。
(2)驅逐出境的運用方式
驅逐出境有以下兩種適用方式:(1)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2)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以在主刑執行完結后適用驅逐出境。
5.非刑罰處理方法
非刑罰處理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犯罪分子直接適用或建議主管部門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共有七種,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