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申報

導讀: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后,各地法院紛紛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防止離婚訴訟期間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發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國首封離婚糾紛案件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督促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主動、如實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效解決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的現實困境,促使當事人誠信訴訟,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助力法院公正高效地解決離婚糾紛,維護雙方合法財產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督促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主動、如實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效解決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的現實困境,促使當事人誠信訴訟,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助力法院公正高效地解決離婚糾紛,維護雙方合法財產權益。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后,各地法院紛紛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防止離婚訴訟期間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發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國首封離婚糾紛案件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隨后北京、浙江、黑龍江、河南等多地法院均在不同離婚糾紛案件中向當事人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也發出了上海市第一封《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條,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第六十八條,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法院出具的責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
典型案例
案例1:江西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宋某起訴董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宋某(女)與董某登記結婚。雙方因工作原因,長期兩地分居,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宋某遂向法院訴請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理情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分割方式存在較大爭議,遂決定向宋某與董某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責令雙方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未如實申報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官的指導下,雙方如實全面填寫了包含房產、車輛、金融資產等財產信息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最終雙方調解離婚并合理分割了共同財產。
(三)典型意義:該院在新法實施后發出全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在所有離婚案件中推廣適用。
案例選自《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2023年03月30日)。
案例2:資陽市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黃某起訴汪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黃某(男)與汪某(女)系夫妻,雙方于1998年2月9日登記結婚,于1999年5月4日生育長女汪某一,于2004年8月25日生育次子汪某二。婚后初期雙方感情較好,但近幾年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23年1月1日,黃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要求與汪某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二)審理情況: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對雙方進行調解過程中了解雙方同意離婚,但前提是將夫妻共同財產如實分割。黃某與汪某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完全一致,雙方爭執不休。在面對一方可能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安岳法院安岳法院向黃某與汪某發出全市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將該院原有的《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修訂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要求雙方如實填報,并詳細告知未如實申報或怠于在指定期限申報的法律后果。在釋法明理后,雙方如實填報夫妻共同財產,并達成了離婚調解及財產分割協議。
(三)典型意義:本案是落實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有關離婚夫妻財產申報義務的典型案件,是資陽市發出的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的案件。
案例選自《川渝邊界毗鄰地區7家基層法院共同發布婦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2023年03月09日)。
案例3:南平市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余某訴林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余某(女)與林某(男)于2017年相識,雙方于2019年9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后因雙方產生矛盾,林某于2022年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余某懷孕撤訴,但林某并未因余某懷孕而回心轉意,仍舊與余某分居至今。同年10月,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支付扶養費,浦城法院依法判決林某按月支付扶養費至余某產后4個月。此后林某雖然依照判決按月支付扶養費,但其對余某并不關心,也不照顧,余某深感雙方感情已無挽回可能,遂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判決婚后購買的房產歸其所有。
(二)申請情況:2022年1月,浦城法院在組織余某和林某現場調解時,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敦促當事人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根據申報令的要求當場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作出了申報,并進行了保證。根據案情和雙方申報情況,浦城法院針對雙方矛盾點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考慮到雙方都決定不再生育子女,林某同意將婚后購買的商品房一套歸余某所有,因購房產生的借款和貸款也由余某負擔,林某個人欠下的其他債務由其自行償還。
(三)典型意義:在婚姻關系中,“全職主婦”由于長期操持家務、照顧孩子,在家庭中的貢獻往往無法得到量化,很多合法權益在離婚時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這一社會問題給予了回應,完善了家庭財產權益方面的規則,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都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即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依法可推定該方當事人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對該方可以判決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選自《南平法院婦女權益保障典型案例》(2023年03月08日)。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申請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要求離婚而無財產可供分割,或有財產但不要求分割的離婚糾紛案件則不適用夫妻財產申報。
(二)行為認定
一方未申報自己名下或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提出異議后未申報方當事人亦拒絕補充申報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核實之后確認該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存在的,應認定為未申報方當事人未如實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并視為其存在故意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三)申報要求
1.夫妻雙方須分別填寫財產申報表,申報內容必須真實、全面、不得隱瞞或遺漏;
2.提交財產申報表時應一并提交財產對應的證據(一式兩份),如銀行存款明細、不動產權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股權憑證、債權債務憑證等。
3.申報內容
申報內容包括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權益等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須申報債權債務、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其他登記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或保管的雙方對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的財產或權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6)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五)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
1.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或未申報,將視為未如實申報。
2.未如實申報,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3.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
4.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訴訟終結后,如一方發現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報的財產,且另一方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該財產時,人民法院依法對未申報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六)責任追究
當事人未如實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關規定,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