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保險經紀業務存在

導讀:
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保險經紀業務存在
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保險經紀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費率普遍偏低。由于新疆的自然氣候、地質地貌等特點,公路建設項目季節性風險較集中,成本高,此類業務以招標形式出現時,保險公司往往淡化風險、不計成本去爭取業務。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在相關文件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保險費用預算比例規定為不超過總工程造價的0.5%,而新疆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保險業務招標的組織方及管理部門在公路建筑工程項目保險實施招標以來,評標辦法中一直采取“最低費率中標原則”;參與投標的保險公司中,個別公司風險管理經驗和意識強,費率報價基本在0.3%-0.4%之間,大部分公司為確保中標不惜擬訂最低費率方案,使得該類業務招標費率由3年前的0.35%左右降至目前最低到0.15%。明顯偏低的費率水平及保險費分期付款,使得疆內高速公路保險項目保費規模大大縮水,加之不斷附加的擴展責任,賠付率居高不下,保險公司已無利潤空間。
經紀傭金支付不規范。1、采用固定傭金支付方式。從表一數據看出,保險公司傭金支付比例平均在17%到30%之間,但個別公司及個別業務按照固定傭金支付,如某產險公司承保的南疆一公路建設項目保險費率0.15%,保費收入92.6萬元,付某經紀公司固定傭金為33.4萬元,比例高達36%;另一財險公司承保某公路改建項目土建工程,保險費率0.21%,保費收入44.3萬元,支付經紀公司固定傭金13萬元,比例達30%。調研中據經紀公司反映,招標方對部分保險經紀業務規定“固定傭金”是為規避保險經紀人在保險經紀業務中為了多拿傭金而有意抬高費率行為,同時保證經紀人無論業務大小均有適當而穩定的收益,采取“固定傭金”做法使得傭金多少和保險費沒有直接關系,當保費金額較小仍需支付固定的高額傭金時,“固定傭金”就顯得很不合理。從另一方面看,相關利益方規定“固定傭金”的做法,歸根結底也是過低費率帶來的必然結果。2、傭金支付途徑和形式更隱蔽。保險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在2005年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執行情況聯合檢查時,發現某產險新疆分公司承保1筆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險業務后一周,無投保人申請就以批單退投保人保費的形式向某經紀公司支付經紀人傭金,所退保費全部進入經紀公司營業收入賬戶,保險公司工作入稱解釋,因公司費用有限而無法支付較高的經紀人傭金。
風險管理和評估基礎工作薄弱。在風險管理及評估工作方面,保險公司沒有足夠重視,缺乏風險管理的意識,無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和競標應對措施,參與招標時,只能被動憑借招標組織方公布的項目風險因素來擬訂招標方案,沒有對招標項目進行真正的風險評估,也就無法爭取到合理的承保費率和傭金支付標準。
潛在的理賠服務糾紛風險。公平、合理科學的保險費率水平應當是保費收入與各項費用支出的基本均衡,根據近兩年的承保、理賠數據看,高速公路保險賠付率較高,傭金支付比例高,保險公司面臨經營效益和成本控制的壓力,在理賠服務方面難保不出現糾紛。作為招標組織管理方在發標選擇保險公司時一般較少考慮理賠服務因素,而發生保險事故理賠時多由工程項目的承包商或建設方出面辦理理賠事宜。
行業資源壟斷的影響。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屬于國家重點投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上而下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管理,其中涉及到保險業務也不例外,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方在保險招標工作中占有絕對的主動權,保險中介公司的介入,可為其提供專業性的保險招標方案和評標辦法,這一行業的保險資源完全為招標管理部門所占有。保險公司參與招標及詢價的過程只是被動接受的過程,能否中標及中標的價格條件都取決于招標管理方的選擇,已無力顧及該業務的經營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