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設工程項目保險制度必要性分析

導讀:
建立建設工程項目保險制度必要性分析
建立建設工程項目保險制度必要性分析
一是規范建筑市場,提供公平、合理、平等的競爭環境的需要。目前,國內建筑市場很不規范,競爭機制、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等尚不健全。工程發包中,私自接受、炒賣項目、強行墊資、越級承包、出賣證照、轉包工程等不良現象普遍存在,利用“人情”、“關系”、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承包任務的情況還有很大市場;工程招投標中,泄露標底,撈取好處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工程招投標往往流于形式。為了規范建筑市場,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建筑行業運行新秩序,建立建設工程項目保險制度成為十分必要。只有這樣,才能培育一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場;才能有效地促進建筑要素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引導業主準確、合理地決定投資方向;引導建筑業及時調整經營戰略、發展方向和管理模式,發揮資源的最佳效能,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
二是減少各種風險,保障建筑市場平穩發展的需要。一個工程項目不管其大小,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在投資興建時,要進行可行性研究,就存在著決策風險,如項目是否屬重復建設,建成后能否及時收回投資;還存在質量風險,如項目的設計能力是否足夠,使用功能是否齊全,原材料是否有缺陷、工藝是否科學、可能發生的各種質量通病等。在工程建設中還存在不定性風險,如自然災害、爆炸、飛行物墜落等意外事故。此外,還有盜竊、惡意破壞的人為風險,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第三者責任事故等。上述各種風險,在建設工程中普遍存在。為了減少各種風險,我們認為,有必要建立建設工程項目保險制度。該項制度的建立,給建設工程存在的各種風險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證無論發生哪種風險,均能從保險公司及時獲取一定的經濟賠償,避免由于一次偶然事故而導致企業倒閉的惡果。還可以減少風險對整個建筑市場秩序的沖擊,使風險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確保建筑市場平穩、協調地發展。
三是提高合同履約率,減少建設工程糾紛的需要。目前,建筑市場合同履約率很低。這既有建設單位的原因,也有施工單位的原因。拖欠工程款嚴重,成為最普遍的違約現象和工程糾紛的焦點。根據建設部統計,目前我國拖欠工程款高達685億元。雖然早在1994年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1996年6月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又聯合發出了《關于嚴禁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兩個文件發得及時,發得好,但執行不理想。建設單位違約,不及時支付進度款,導致施工單位資金運轉十分困難,嚴重束縛了建筑業的發展。施工單位因資金缺乏,只得打“持久戰”,“胡子工程”屢見不鮮。而因施工質量差發生的倒塌事故也頻繁見諸報端。特別是震驚國人的福建莆田“3.25”樓坍塌事件,再一次向人們敲響了警鐘:建筑市場已經到了非抓不可、狠抓不可的時候了。我們提倡建立建設工•程項目保險制度,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向保險公司承諾并請求保險,保險公司對其審核認可后,承諾保險,包括對建設單位的資金信譽保險,施工單位的質量信譽保險,對工程項目的不定性保險,對施工人員的人身保險等。這樣,保險公司就起到監督、協調、支付賠償等作用。監督甲乙雙方的行為,促使雙方及時承諾兌現,若一方不能及時兌現,另一方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扣除對方的信譽保險金并警告對方,同時保險公司也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如若繼續不能兌現,影響工程施工的繼續進行,講究信譽方可以申請中止合同,并結算有關經費,防止加重損害自身的利益。這樣,就可以提高甲乙雙方的合同履約率,減少建設工程糾紛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