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制度的內容

導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制度的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制度的內容
2004年建設部有關部門已起草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并擬在北京、天津、重慶、上海、蘭州、成都、深圳、廈門、福州、大連、寧波、連云港12個城市開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試行工作。這將是對建設丁程質量保修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規定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投保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第一年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在竣工驗收第一年后的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承保保險公司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承保保險公司承擔。承保保險公司對質量缺陷維修后,如果質量缺陷是該工程設計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的,南承保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在承保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施工單位應當向承保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第一年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不及時負責維修,經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承保保險公司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根據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施工單位業績、項目管理水平等確定每個項目的保險費率。施工單位已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的,建設單位不得再行要求施工單位提供保修抵押金。
施工單位必須應為其施工的下列建設工程投工程質量保修保險:
①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如辦公樓
②關系社會公眾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商場、體育館、劇院、學校等
③各類商品住宅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