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這種嚴格不僅體現在無過錯責任不以侵權人的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還表現在其減責與免責事由被法律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三)有配套制度分散風險在無過錯責任尤其是危險責任中,法律規定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及侵權人的最高賠償限額,例如,我國民法典第1244條規定:&ldquo,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接受勞動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構成要件的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即無過錯責任的類型)由法律明確規定。
無過錯責任法定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接受勞動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乙方推定過錯責任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作業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動物園承擔過錯責任)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建設單位與職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特征
(一)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
無過錯責任之成立,不以侵權人的過錯為要件。因此,不管侵權人實際上對于損害的發生是有過錯還是無過錯,均不影響侵權賠償責任的成立。從證明責任上說,被侵權人也無須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其只要證明存在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等客觀構成要件即可。然而,在無過錯責任中,雖然過錯不是責任的成立要件,但并非沒有意義。首先,在有些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中,侵權人有無特定類型之過錯會直接決定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其次,即便法律對于高度危險責任規定了賠償限額,但是,如果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適用該限額,被侵權人有權就超出賠償限額的損害,要求侵權人繼續承擔侵權責任。最后,在替代責任中,如果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勞務一方是故意、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那么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一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對有故意、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勞務一方進行追償。
(二)減免責事由被嚴格限制
較之于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對侵權人更為嚴格。這種嚴格不僅體現在無過錯責任不以侵權人的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還表現在其減責與免責事由被法律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一方面,無過錯責任中的減責與免責事由的種類總體上要少于過錯責任。另一方面,同為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其嚴格程度也有區別,這種區別就是通過法律對它們的減免責事由作出不同的規定而體現出來的。
(三)有配套制度分散風險
在無過錯責任尤其是危險責任中,法律規定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及侵權人的最高賠償限額,例如,我國民法典第1244條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