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裁定錯誤的情形(保全錯誤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有:1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資金、實物、賬戶等申請了保全措施,影響了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在利潤上遭受損失,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3 、申請人申請對某項特定物進行了財產保全,使被申請人無法從事特定活動而造成損失。
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及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財產保全錯誤 損害賠償 計算標準
判斷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適當。
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 具體如下:
1 、 如系凍結資金、有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利息損失的,應賠償的實際損失為該合同約定的利息損失,但該利息損失與被凍結資金的銀行利息之和不能超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 24% 上限,否則,賠償的資金利息損失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 6% 的標準確定。
2 、 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場價值變動的資產,如因被保全人未請求處分變現或請求不當未獲準許的,被保全財產因市場價值變化產生的價值貶損風險由其自行承擔,與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 如申請保全人阻礙被保全人行使處分權的,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貶損與申請保全人的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申請保全人應賠償的數額為被保全財產在保全開始與保全結束兩個時點的價差以及開始時的價款對應的資金利息損失。
3 、 為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系司法擔保,第三人在其擔保承諾的范圍承擔責任,而非因共同侵權而承擔 連帶責任 。
二、當事人造成財產保全錯誤的情形是什么
這屬于當事人申請錯誤的情形。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有:
1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資金、實物、賬戶等申請了保全措施,影響了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在利潤上遭受損失。
2 、由于財產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請人的某些財物或產品等,使被申請人無法履行與他人的合同,而導致承擔 違約責任 遭受損失。
3 、申請人申請對某項特定物進行了財產保全,使被申請人無法從事特定活動而造成損失。
4 、申請人故意或過失申請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財產損失。
5 、因為錯誤的申請財產保全,致使被申請人在商業信譽、企業形象上遭受損失。
6 、被申請人損失還包括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起訴后又撤訴、申請保全后又主動申請撤銷保全的也不能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三、法院造成財產保全錯誤的情形是什么
這屬于法院進行財產保全錯誤或保全不當造成損失的情形。法院的原因造成財產保全損失的情形主要有:
1 、錯誤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
2 、保全財產超出了申請保全方訴訟請求的數額。
3 、申請方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擔保而做出財產保全裁定。
4 、對被保全財物保管不當。
5 、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時未通知有關部門造成損失。
6 、被保全財產在保全過程中被處理而未采取相應措施造成損失。
7 、保全相關財產后未及時通知財產權利人造成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
法律主觀:
1、當其他的各級法院發現本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存在錯誤時,并且認為需要再次審理,應當將此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來做定奪。 民事訴訟法 中允許法院對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出現錯誤時進行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來的判決的執行,然后重新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利提審或者指定下級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如果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要將新的審判結果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 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提審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且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可以進行監督,使其能夠對錯誤進行糾正。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及賠償標準
因申請人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害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一般以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賠償。
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看起是否存在過意或重大過失。判斷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
申保全錯誤的認定有以下幾種:
1、申請人不具有保全請求權而申請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對象錯誤;
4、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價值遠高于其請求;
5、所申請采取的保全措施發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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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第一百零八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侵犯公民知情權屬犯法。
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
法律主觀:
錯誤申請保全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時有發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雖然申請訴訟保全是法律賦予民商事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但為防止申請人錯誤行使該權利,我國相關法律已作出限制性規定。 對于訴中保全錯誤的,由于錯誤申請保全致人損害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其責任應屬民事責任,除相關司法解釋已對訴前保全不當引起的糾紛已明確管轄的,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為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院保全裁定錯誤怎么補救
法律主觀:
訴訟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訴訟保全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財產保全。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如何認定財產保全錯誤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錯誤如何進行索賠
財產保全措施,是指人民 法院 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制度是 民事訴訟 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法 中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其主要方式有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然而,法律在保障權益時是公平的。為了保障被申請人的權益,防止權利人濫用財產保全制度損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但在司法實踐中,怎樣認定和把握“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如何正確認定“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以及具體損害賠償程序及賠償范圍等一系列的問題。
調整司法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縱觀其中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關于財產保全從申請、實施,到發生錯誤、爭議解決,在審理程序,損害賠償實體標準,程序性權利等很多方面規定粗疏,甚至缺少相關法律規定。 按照通常性地理解,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從本質上看是一種 侵權 行為,屬于《 民法典 》規定的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的行為。損害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該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態負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 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害賠償,僅存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以及損害結果并不足以使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還應當證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就是錯誤的申請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內在聯系,這種關聯性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普遍要求。如果被申請人遭受的損失并非由于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就不能歸責于申請人。那么,在實務中如何認定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筆者認為,應結合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要性、充分性和關聯性三個角度進行考察,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認定。以避免矯枉過正把本來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亦或是只是損害結果發生一個條件的認定為具有因果關系。
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從實質上看是一種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同時為防止被申請人權利濫用,如果想追究申請人的責任,首先要認定這種錯誤申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損失的存在、損失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實務中,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害賠償,如果僅僅存在錯誤申請及損害結果,這并不足以使申請人產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還應當證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財產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法院應當駁回其要求申請人賠償的請求。
在申請人錯誤保全的法律后果上,法律規定也較為籠統,《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 訴訟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而對于損失賠償的程序及范圍均沒有作出進一步的界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保全錯誤時,在賠償問題的處理上無章可循,操作不一。財產保全損失賠償制度的不完善易使申請人濫用財產保全措施,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訴訟成本,也容易使得被申請人對財產損失的主張難于落實,無法保障被申請人的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