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時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法院在審查受理訴前財產保全時,首先需要審查訴權成立與否,這涉及到以后申請人起訴時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應當說符合訴前財產保全條件的案件都是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民訴意見第3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保全該汽車,甲市法院具有管轄權。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的,有可能出現保全錯誤的情況,也有可能因申請人逾期不起訴,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提供擔保是一種保障。那么訴前保全時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審查受理訴前財產保全時,首先需要審查訴權成立與否,這涉及到以后申請人起訴時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應當說符合訴前財產保全條件的案件都是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民訴意見第3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保全該汽車,甲市法院具有管轄權。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的,有可能出現保全錯誤的情況,也有可能因申請人逾期不起訴,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提供擔保是一種保障。關于訴前保全時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些當事人在訴前保全了財產,但是又沒有接著起訴對方,還希望能夠通過溝通和解的方式解決兩個人的糾紛,不希望通過訴訟來處理兩個人的爭議。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訴前保全時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訴前保全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取決于案子本身的必要性(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二是法院支持不支持,
三是有不有是非爭議的資產。
四是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訴前保全條件:
一、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首先需要訴的成立,且該訴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應當提供基礎證據用以證明其具有民事訴訟中的訴權,這是申請的必要條件。例如在借貸糾紛中提供借條,在損害賠償糾紛中提供損害發生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損害結果的證據。由于是在起訴之前,民訴法將申請人表述為利害關系人,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必須具有民事訴權,即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在審查受理訴前財產保全時,首先需要審查訴權成立與否,這涉及到以后申請人起訴時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應當說符合訴前財產保全條件的案件都是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至于起訴人是否可以勝訴,則不是法院在審查受理訴前財產保全時所要考慮的問題。
二、對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的理解。
三、訴前財產保全由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訴意見第3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財產所在地法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不動產和銀行存款所在地很好理解,但是諸如汽車、在途貨物等動產所在地就具有特殊性。例如甲乙兩市相鄰,住所地在甲市的被申請人其汽車在乙市注冊,但是大部分時間在甲市使用。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保全該汽車,甲市法院具有管轄權。如何證明該汽車在甲市境內,申請人舉證存在困難,申請保全在途貨物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筆者認為確定地域管轄,法院在擬采取保全時,只要被保全的財產在法院轄區內經查證屬實,就可以實施保全措施,但是不因此取得訴訟案件的管轄權。
四、申請人必須提供足額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審判實踐中,有部分法院沒有嚴格執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條件的規定,存在審查不嚴或者擅自降低擔保條件的做法。這里提供相當于請求數額的擔保,一般的理解是擔保的數額應當與請求的數額相等或略微大于,但是有的法院在執行中沒有要求100%的保證,甚至出現只要提供很少一部分擔保,就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這種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糾正。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種類有:資信擔保、實物擔保、現金擔保、權利擔保等。除提供現金擔保,法院應予準許外,其他形式的擔保需要法院審查決定。
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的,有可能出現保全錯誤的情況,也有可能因申請人逾期不起訴,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提供擔保是一種保障。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被申請人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遭受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似乎對被申請人合法權益有所保障,但法院作為國家維護正義的公權機構,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前負有審查義務,以期保持中立及消極地位,不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錯誤申請,而損害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