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過錯賠償”的情形

導讀:
提問你好請問在離婚爭議中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過錯損害賠償。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擔過錯責任上的具體違法情形要求也能夠指導當事人在證據收集上的方向。在離婚損害賠償中衡量過錯方的主觀過錯程度或者是主觀惡性是衡量過錯方責任承擔大小的一個重要情節。在司法實踐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過錯方“屢教不改”導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損害。以此標準來認定過錯方的主觀惡性較大對受害方的情感傷害較為嚴重。精神損害主要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嚴與配偶權利使無過錯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多表現為配偶一方過錯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傷害。那么離婚時“過錯賠償”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問你好請問在離婚爭議中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過錯損害賠償。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擔過錯責任上的具體違法情形要求也能夠指導當事人在證據收集上的方向。在離婚損害賠償中衡量過錯方的主觀過錯程度或者是主觀惡性是衡量過錯方責任承擔大小的一個重要情節。在司法實踐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過錯方“屢教不改”導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損害。以此標準來認定過錯方的主觀惡性較大對受害方的情感傷害較為嚴重。精神損害主要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嚴與配偶權利使無過錯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多表現為配偶一方過錯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傷害。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問
你好請問在離婚爭議中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過錯損害賠償。過錯損害賠償有哪些呢?
昆明律師解答
(一)什么樣的錯才是“婚姻法規定的過錯”
在離婚爭議中常見的爭議是一方要求過錯損害賠償。而對于婚姻生活來說認為對方有過錯并不就一定是婚姻法規定的“過錯”。過錯有很多種輕者如少做或沒做家務長期在外不顧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關系吸毒賭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究竟什么樣的錯才構成“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才能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應該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為表現形式。在此四項行為之外的違法行為如吸毒賭博等雖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終導致了離婚也不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擔過錯責任上的具體違法情形要求也能夠指導當事人在證據收集上的方向。不必陷于忙于捉奸在床委托調查公司搜集外遇證據等只能令自己徒增煩惱而無任何證據效力的迷途中。
2主觀過錯
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與特殊侵權行為相區別的重要標志。在離婚損害賠償中衡量過錯方的主觀過錯程度或者是主觀惡性是衡量過錯方責任承擔大小的一個重要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過錯方“屢教不改”導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損害。以此標準來認定過錯方的主觀惡性較大對受害方的情感傷害較為嚴重。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的提起本身并不構成侵權也即不為錯。它只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一種確認。不會因為誰提出離婚在離婚處理上就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3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有人身損害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三個方面。人身損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為致使另一方的身體受到損害如身體機能的毀損品質的改變。財產損害主要為配偶的現實利益的損失如一方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的個人財產。精神損害主要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嚴與配偶權利使無過錯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
由于離婚案件中的損害后果多表現為精神上的痛苦。出現家庭暴力情形的則有身體上的傷害。其損害結果的表現應有醫療鑒定機構出具精神狀態或身體器質損害的診斷證明。因而在責任的追究上既可有人身損害賠償亦會有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是財產損害賠償。
對于精神損害的后果表現若能提供相關精神損害的診斷結果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往往較大而賠償數額顯然亦會隨損害的輕重相適應。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法律聯系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沒有過錯行為就不會產生損害事實。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多表現為配偶一方過錯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傷害。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受害者”本身存在一種傷害假想。對于配偶的行為無端懷疑而精神憂郁甚至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在此種情況下雖然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但由于沒有過錯行為則對于損害結果不應承擔責任。
(二)婚姻中哪些錯可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于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并且對于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一定的損害后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過錯賠償與其他各種補償的關系
1過錯賠償與扶養費的區別
扶養費的支付是指夫妻間基于互相扶養義務在一方生活困難或者患病需要幫助時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義務的制度。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扶養費的支付與過錯賠償的區別是(1)過錯賠償需以離婚為前提而扶養費的支付不以離婚為前提(2)過錯賠償的過錯嚴重到危害婚姻的存續拒不支付扶養費不一定危及婚姻關系的存續(3)過錯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而扶養費的支付僅限于經濟上的支付。
2過錯賠償與經濟幫助的區別
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因勞動能力及財產方面的原因可能陷于生活困難有權要求對方進行幫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生活困難的表現可以是沒有經濟來源也可以是沒有住房。
經濟幫助與過錯賠償的區別是(1)過錯賠償以有過錯行為及損害后果為前提經濟幫助沒有要求另一方存在過錯(2)過錯賠償不以責任方有經濟能力為前提經濟幫助要求另一方亦有相應的經濟能力(3)過錯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經濟幫助既可以是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房屋。
3過錯賠償與經濟補償的區別
經濟補償是指在夫妻離婚時因一方對家務勞動照料家庭成員或者協助對方的工作較多而有權要求對方給付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