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業收費標準定價一覽表

導讀:
年4、小修費收費標準(1)一般住宅為2.36元/平方米·,年3、管理費收費標準(1)一般住宅為2.40元/平方米·,年5、中修費收費標準(1)一般住宅為5.42元/平方米·,年(2)乙類住宅為2.82元/平方米·,年(2)乙類住宅為3.54元/平方米·,年(2)乙類住宅為7.06元/平方米·。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一級收費標準:1.00元/平方米99月(已包含稅、費)二級收費標準:0.75元/平方米99月(已包含稅、費)三級收費標準:0.45元/平方米99月(已包含稅、費)四級收費標準:0.35元/平方米99月(已包含稅、費)三、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法律客觀: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如下:一級收費標準: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基礎條件:小區封閉;有不少于小區住宅總建筑面積3‰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綠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綠化、休閑活動中心、場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動館所300平方米以上;專用固定停車泊位1個/3戶;具備樓宇可視對講系統、監控系統、電子巡更系統或其他三項以上安全防范設施;固定體育活動場館不少于二項設施。公共秩序維護:1、門崗室美觀整潔,人員統一著裝,設專人24小時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時立崗值勤。對本區機動車出入驗證;對外來機動車登記換證。2、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不少于12次,對小區重點部位每小時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記錄。巡邏過程中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發現火警或治安隱患、事故及時報告有關部門。3、小區內公共娛樂設施、水池等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4、對出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行駛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停放整齊。5、設有中央監控室的實施24小時安全監控并記錄及時。
北京物業費收費標準
住戶個人交費
1、裝修房屋垃圾外運費:20元/自然間
2、保潔費:3元/戶。月
3、保安費:3—5元/戶·月
4、各項費用統收服務費:1元/戶·月
5、車輛存車費(自行車、三輪車、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執行所在區縣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
6、機動車存車費:小型車150元/輛·月,大型車210元/輛·月產權人交費
1、綠化費:
0.55元/平方米·年
2、化糞池清淘費:
0.30元/平方米·年
3、管理費收費標準
(1)一般住宅為2.40元/平方米·年
(2)乙類住宅為2.82元/平方米·年
(3)甲類住宅為3.50元/平方米·年
4、小修費收費標準
(1)一般住宅為2.36元/平方米·年
(2)乙類住宅為3.54元/平方米·年
(3)甲類住宅為4.72元/平方米·年
5、中修費收費標準
(1)一般住宅為5.42元/平方米·年
(2)乙類住宅為7.06元/平方米·年
(3)甲類住宅為8.19元/平方米·年
6、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
1.00元/平方米·:年
7、電梯費、高壓水泵費、共用電視天線費大修費:
甲、乙類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7.56元,一般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5.04元。高檔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北京市物業費收費標準有哪些
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價(房)字(1997)第196號1997年6月25日頒布各區縣物價局、房地局,各物業管理公司:
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6〕266號)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居住小區(普通)委托管理收費標準(試行)》(京價(房)字〔1996〕第157號)試行一年來的情況,現將《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6〕266號)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資質審查合同的物業管理單位對普通居住小區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它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市、區縣物價局是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將根據物業管理費用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各物業管理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要提供的特約服務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中的“產權人”指小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按房改規定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單位和購買安居樓房的職工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負擔產權人交費項目。
物業管理單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應將所收房屋租金抵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