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損害責任是什么

導讀: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盡到了管理、維護職責而免除責任,擱置物或者懸掛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指的是建筑物或者物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承擔侵權責任。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指的是建筑物或者物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十章對此作了規定。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的類型
(一)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損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52條第1款一方面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此等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面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其含義是:法律推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有過錯,被侵權人無須對其過錯舉證和證明,但是給予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機會,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用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盡到了管理、維護職責而免除責任。從實踐來看,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形下,損害往往是由于以下三種原因所致: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人實施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的行為)。
(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該種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擱置物或者懸掛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三)拋擲墜落物損害責任
民法典對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規定了新的規則,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四)堆放物損害責任
堆放物損害責任,是指堆放物倒塌、滾落、滑落,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件損害責任。
堆放物損害責任的賠償權利主體是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該賠償法律關系的責任主體索賠。堆放物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主體是堆放人,即堆放物是由誰堆放的,誰就是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五)障礙通行物損害責任
障礙通行物損害責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障礙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實施該行為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的物件損害責任。
障礙通行物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行為人,由他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林木損害責任
林木損害責任,是指林木折斷、傾倒、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由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的物件損害責任。
林木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林木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地面施工損害責任
民法典第1258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是,第一,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進行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活動。損害必須是在施工進行階段發生的。第二,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的損害既包括人身傷亡,如導致行為人被絆倒摔傷或掉入施工所挖的坑內受傷,也包括財產損害,如導致車輛掉入施工坑內毀損。
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為過錯推定責任,即受害人不需要證明施工人的過錯,只有施工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責。所謂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主要指施工人能夠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首先,法律法規和規章就如何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有明確規定的,施工人必須證明已經履行了義務。其次,施工人必須證明標志是明顯的,安全措施是足夠的,否則也不能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
(八)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
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等地表以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形成的地下工作物,以及窨井等地下工作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其施工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措施,或者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物件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58條第2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其構成要件仍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主體為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中的地下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是施工人;使用中的地下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是管理人。
二、歸責原則
依據造成損害的物件的不同以及物件造成損害方式的不同,民法典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
(一)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有第1252條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損害責任;第1253條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等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第1255條規定的堆放物倒塌等損害責任;第1256條規定的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公共道路管理人的侵權責任;第1257條規定的林木折斷等損害責任;第1258條規定的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的侵權責任,以及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時管理人的侵權責任。
(二)適用公平責任的,有第1254條規定的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責任。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如何認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由誰來擔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應如何認定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3、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怎樣才能免責?
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確沒有過錯,才可以哦!因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公共道路管理人要怎樣才能免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小明在正在維修的道路上摔了一跤,造成骨折,這個損失由誰來承擔?
這需要分情況討論,主要要看施工人或者管理人能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不能證明已經盡到責任,就應該由施工人來擔責。我們來看法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