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程擔保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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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工程擔保的概況
美國工程擔保的概況
工程保證擔保最早起源于美國。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銀行不能提供保證擔保,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主體是專業工程保證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美國也是目前唯一要求承包商提供100%的履約保證擔保及付款保證擔保的國家,美國工程保證制度經歷了從無保證到自然人保證,第三方企業保證再到政府認定資格的擔保公司保證四個階段,已有100多年的歷史。
19世紀晚期,美國建筑業進入迅猛發展時期,公共工程任務的開支大約占到聯邦預算的20%以上。當時,成為承包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經驗背景,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所以大量不夠資格的建筑公司在巨大的聯邦工程預算出臺以后,通過低價競爭獲得了業務,結果大量工人工資、材料供應商、分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支付,公共工程失敗的比率急劇上升,支付義務以及劣質工程留給了政府。
為了促進建筑業快速健康發展,1894年,美國國會通過《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須實行保證擔保,總承包商需提供第三人履約保證書,保證按施工計劃完成工程,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1935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米勒法案》,替代《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參與聯邦工程的總承包商必須投保以保證按時付款給材料供應商和工人,即是必須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同時要求財政部審查擔保公司的執業資格,限定單項合同擔保額度。為最大限度地免除政府的責任,保證公共工程的及時完工和使用,《米勒法案》提出用向保證擔保索賠的權利取代公共工程的留置權利,還要求所有參與聯邦工程建造的主承包商,必須投保以保證該承包商履約并按時付款給材料供應商和工人。100多年來,工程擔保以其特有的方式,保證了美國建筑業快速健康的發展。
美國目前采用的工程擔保模式是高保額有條件保函模式。高保額表現在履約保函和付款保函擔保額均為合同額的100%;有條件表現在保函要求受益人就保函索賠時,必須證明承包商違約,并且如果業主不履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可以免除,這也是有條件保函公平性原則的體現。該模式下擔保人的賠付責任是以承發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全部合同責任為限,責任范圍并不是原合同價的100%,所以擔保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代價使工程順利完成。出于控制自身損失的利益驅動,美國的擔保人對于索賠的反應一般是極為迅速的,因為承包商違約所造成的任何項目造價的增加,包括對違約事件未能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的擴大、工期延期的罰金等,對于擔保人都意味著損失。擔保人進行理賠調查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對承包商是否違約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尋找繼續履約最為恰當的方案。高保額有條件保函模式使擔保人在解決承包商違約的同時,也督促業主嚴格履約,這對美國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高保額擔保的實施依賴于如下條件:首先,需要對保函作出強制性的要求,在這一前提下,承包商若想持續經營,需保持良好的信譽,以獲得未來的擔保。其次,需建立專業化保證擔保市場,促使保證擔保人專業化,并使其具備代為履約的實力。再次,需要保持保證擔保市場的競爭性,防止擔保人通過其壟斷地位妨礙建筑業市場的競爭。
美國高保額有條件保函模式下的擔保品種設計,通常只采用3種主要的擔保品種: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美式100%高保額履約擔保通常覆蓋了預付款擔保、維修擔保、保留金擔保等各類擔保品種,其有效期一般至工程保修期滿截止。所以上述3種擔保品種可覆蓋建筑承發包的不同階段。
美國工程擔保的保證人資格:美國對保證保擔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美國境內從事保證擔保業務的公司,必須經美國財政部評估、批準,且每年都要進行復核驗收,并于7月1日公布合格者名單,業內稱T名單。此外,在各個州進行保證擔保業務,還必須經所在州政府的批準。目前,在美國從事工程保證擔保業務的是專業保證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根據美國的法律,禁止銀行從事工程保證擔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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