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建筑工程司法審價的內容和范圍應掌

導讀:
確定建筑工程司法審價的內容和范圍應掌
確定建筑工程司法審價的內容和范圍應掌握的原則
1、 以當事人的請求事項為依據的原則
這一原則源于“不告不理”原則。比如,施工單位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而建設單位認為應扣除拖延工期之損失但卻并未提起反訴或反請求。而法庭或仲裁庭認為建設單位要求拖延工期之損失必須反訴,那么,在審價就不應予以考慮拖延工期之損失這一內容。又比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的是一份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也以這一份合同為依據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但實際上,施工單位不僅為建設完成了房屋建筑工程,并且應建設單位要求,完成了房屋頂層廣告牌鋼結構工程和地面綠化工程。如何施工單位在請求事項只要求建設單位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合同款,那么,在委托審價時,鋼結構工程和綠化工程則不列入審價范圍。
2、 為作出裁判所必需的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法庭或仲裁庭在委托審價前對案情應當有一定深度的了解,而不是盲目委托。這里大概需要引進一個數學模式,即委托審價前,法庭或仲裁庭已經基本了解了形成裁判文書所需要的幾個數據,比如建設單位按合同應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X,建設單位按現場簽證應支付施工單位簽證款Y,因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窩工損失Z;因施工單位未使用合同規定材料應扣除A,因施工單位逾期竣工應扣除B,因施工單位工程缺陷應扣除C,如此等等。也就是說,一旦審價有了結果,法庭或仲裁庭只需將有關數據填入裁判文書中。做到這一點,必須做到在委托審價前已經就整個案件進行了審理,而不是先審價再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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