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貸款離婚怎么判

導讀:
婚內貸款離婚怎么判: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個人財產,只需適用一般的借貸法律規范,就可以解決雙方形成的借貸關系,該關系不因雙方之間存在的夫妻關系而受到任何影響。
婚內貸款離婚怎么判
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通過離婚協議對共同債務進行約定,如果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另一方是否與該債務“無關”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糾紛中如何處理夫妻間的婚內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這個婚內的借款協議可以看成婚內財產約定。但與婚內財產協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不同的是,處理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婚內借款,需要先對這筆借款的本金進行析產,一半歸屬男方,一半歸屬女方,如果是女方作為出借人,男方作為借款人,男方就只需要償還歸屬女方的那一部分。
無論是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AA制)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個人財產,只需適用一般的借貸法律規范,就可以解決雙方形成的借貸關系,該關系不因雙方之間存在的夫妻關系而受到任何影響。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82條將借出的財產限定在“夫妻共同財產”,目的是調整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共同財產制情況下夫妻之間借款的處理。落實到具體案件中,法院需要首先審查借款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的夫妻財產約定,即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制),一方主張借款是個人財產需要承擔舉證義務,否則法院會推定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償還婚內借款的,應綜合考慮雙方之間對借款的約定、借款來源、借款用途等區分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
一、婚內借貸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行為,應當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夫妻二人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后,都依然是獨立平等的兩個民事主體,婚姻關系不會導致任何一方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的喪失,因此無論是婚內借貸還是婚前借貸,均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均系合法的民事行為,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二、婚內借款是否需歸還,需考慮借款用途。
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無需進行償還;若借款系用于一方個人生活或其他個人經營事務的,則離婚時需歸還。
三、對于婚內借款的歸還比例,應當根據其借款來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判斷。
1.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對于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內借款,即婚內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借款方需向出借方補償或返還未還部分的50%。
2.如果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形式約定了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或有證據證明婚內借款的來源是出借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對此類夫妻間的婚內借款,離婚時需全額歸還未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