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擔保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一般保證人的法律責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一般保證人履行債務。用通俗的話來說,借款合同到期后,債權人應當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請求債務人還款。
民間借貸中保證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 一般保證人的法律責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一般保證人履行債務。用通俗的話來說,借款合同到期后,債權人應當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請求債務人還款。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決之后,發現債務人實在沒有能力還款,此時,債權人才可以向保證人主張還款的責任。換言之,如果債權人未經起訴或仲裁而直接找保證人主張責任,保證人可以行使拒絕的權利。從法理上講,一般保證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補充責任。
2. 連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相比于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更加重大。只要到了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也可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還款;此時,連帶責任保證人不能夠行使上述拒絕的權利。
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保證人在替債務人承擔了債務之后,有權再向債權人追償。也就是說,如保證人在還完錢之后,可以再找借錢的人要回來。
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該承擔何種責任?
一般保證指:當主債務人在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指: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保證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按照《民法典》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一)先訴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首先應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一般保證人有權拒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了先訴抗辯權消滅的情形。
2、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而無需以債務人不能履行作為前提。
(二)保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1、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只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將債務人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不能單獨將一般保證人列為被告。
如果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法院會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僅對債務人經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既可以單獨起訴債務人或保證人,也可以將債務人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二者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同
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同
1、一般保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只能是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方式,而不能通過發律師函或是催款函等方式。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可以通過訴訟、仲裁或其他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確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本息還清時止”,視為約定不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