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有哪些

導讀: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要式合同的種類
1、書面:合同法上的書面合同;
(1)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
(5)技術開發合同;
(6)技術轉讓合同;
2、登記:
(1)抵押合同;(擔保法第41條)向土地局、林業局、工商局等登記。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法第10條,實施細則第14條)向專利局登記。
(3)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法第39條)向商標局核準登記。
3、批準:
(1)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準。
(2)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準。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要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類是不動產合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第二類是特殊動產的合同。第三類是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于動產的范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類是涉外合同。
和要式合同相對應的是非要式合同,顧名思義,非要式合同就是非強制規定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方生效的合同。比如口頭形式。雖然說有些合同關系口頭形式也能成立,但在實踐中,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在發生爭議的是否往往會遇到舉證上的困難甚至無法舉證的情況,故不建議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哪些呢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需要注冊和批準的特殊合同包括專利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房地產或汽車、船舶等重要動產抵押合同、中外合資企業合同和中外企業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