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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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嗎
要式合同與諾-成合同是不一樣的,二者是合同的不同分類。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保險合同、贈與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包括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表現。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轉讓合同。
二、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
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后才能成立,如房屋租賃、房屋買賣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風險的轉移時間等都有重大意義。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什么合同是諾-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法律的規定或交易習慣來確定,中國的《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的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币虼?,經濟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三、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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