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的工程保修有哪幾種處理辦法

導讀:
常規的工程保修有哪幾種處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保修費的處理,必須根據修理項目的性質,內容及修理等多種因素的實際情況,各方按責任承擔相關的保修費用。
法律咨詢:常規的工程保修有哪幾種處理辦法
律師回答:
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出現了質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問題,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并承擔費用。
因設計方面的原因,出現了質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問題,由設計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其費用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再經建設單位付給施工方。
因建筑材料設備等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和使用上的問題,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房屋損壞問題,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因自然災害和社會條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房屋損壞,不管是否在保修期內,修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保修期間,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給用戶造成損失,受損者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責任者不僅要做好修理工作,而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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