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通常不用專門處理的情況有哪幾種

導讀:
工程質量事故通常不用專門處理的情況有哪幾種
近年來建設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從建設單位到分包單位配備安全員,并要求對施工作業人員實行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和高危崗位的工作人員要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的考試后持證上崗。
法律咨詢:工程質量事故通常不用專門處理的情況有哪幾種
律師回答:
不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有些質量問題,經過后續工序可以彌補。
經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
出現的質量問題,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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