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違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導讀: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怎么界定違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的區別
條件不同:
其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是合法分包:
一、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分包或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二、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工程;三、分包人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
四、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是違法分包。
違反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非法分包:
一是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施工總承包的,施工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第二,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三,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批準;四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重新分包。
其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第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是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也沒有得到建設單位的認可,承包單位將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第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主體結構分包給其他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