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施工分包與勞務分包

導讀:
建設工程分包、施工分包與勞務分包
建設工程分包、施工分包與勞務分包
1、自行完成與分包
自行完成
指承包方以自己的管理人員和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工程。
分包
承包人可以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其它單位;有特殊資質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如承包人本身不具備此特殊資質,承包人必須將此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它單位。
施工分包又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發包人本單位的人員。上述本單位人員是指與發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施工總承包方自行完成。
主體結構指能夠滿足工程所要求的功能和性能,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安全、耐久地承受內外各種作用的,由不同建筑材料制成的各種承重構件相互連成一定形狀的組合體。
承發包方應注意分包的范圍,避免轉包和非法分包等情形的出現。
2、專業工程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應注意的是,專業工程分包除合同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承包方承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可以將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分包項目以最小標的為限。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中,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單位工程為最小標的。
單項工程:指建設工程中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后能獨立發揮功能效益的工程。
單位工程:指單項工程中單獨設計、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工程。
3、發包人指定分包
在分包工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4、勞務作業分包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對于勞務作業分包,承發包人應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5、分包工程發包人的責任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完成下列責任:
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應在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6、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責任
分包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就工程質量、工期對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
7、禁止轉包的情形
7.1 工程轉包,是指承包方違反《建筑法》的規定,不行使管理職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轉包:
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8、違法分包的情形
應注意下列違法分包情形: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施工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