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流程

導讀:
北京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流程
訴訟離婚條件:
1、配偶之一重婚或非法同居;
2. 配偶之一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
3、愛好和不改變自己的行為;
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 其中一位配偶已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蹤。
訴訟離婚離婚處理時間
一審簡易程序審判期為3個月,普通程序為6個月。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二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訴訟離婚條件
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斷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關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允許離婚:
1. 對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結婚或同居;
2. 對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他沒有一再改變他的教義;
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 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一方在婚前隱瞞精神病、一方婚后未治愈、一方通奸等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與他人非法同居等
離婚訴訟一般經歷三個階段
訴辯階段
審理階段
判執階段
一、訴辯階段
1. 確定訴訟主體和起訴時間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起訴無時間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 確定受訴法院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第十二條】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撰寫和提交民事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起訴狀應當首先寫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和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除外。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5)圍繞訴訟請求,簡明闡述夫妻關系及子女狀況、要求離婚的理由,并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等問題提出主張。除民事起訴狀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原告通常還需準備原、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居住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子女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夫妻財產或債務的材料,如房產證、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兩份,準備齊全后遞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訴狀及答辯狀的送達工作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因此針對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附件材料,受訴法院立案部門登記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調解的,將會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以盡快化解矛盾。對于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者訴前無法調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并發出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立案條件,則告知限期補正,如補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則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對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審理階段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始終。庭前法官會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不成,則開庭審理,庭審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準許。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庭。庭審主要圍繞是否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撫養如何確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展開,原被告雙方應針對性地陳述意見并提供證據。
1. 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
(1)婚姻關系合法。婚姻關系合法的證據是雙方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如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明等;
(2)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準許離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應結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列明的五種情形(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2. 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對子女撫養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一方主張子女應隨其共同生活的,可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子女跟隨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撫養能力(主要指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3.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一千零九十二條】
(1)如果原告起訴時并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告在訴訟中要求分割的,為減輕當事人訟累,人民法院會在離婚案件中一并分割。當事人均同意不在離婚訴訟中分割的,可對夫妻共同財產暫不作處理,當事人可在離婚后另行主張。
(2)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執階段
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三種:撤訴、調解和判決。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
1.原告撤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規定足額交納訴訟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將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2. 達成調解
當事人均可針對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安排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行或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應當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法律文書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生效后,雙方婚姻關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修訂)》的規定,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離婚案件的法律文書不在網絡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