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導讀:
起訴離婚立案后,一方面要積極配合法院的調解工作,一方面要收集整理證據,以便向法院闡明事實,讓自己的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獲得勝訴。
——起訴離婚需提交的資料清單——
一、民事起訴狀:
正本2份(一般是打印件,A4紙,均簽字按手印,一份給法院,一份給被告);
二、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身份資料:
需要提供原告/被告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如果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不在戶籍地的,需要提供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信息證明(律師可以到公安機關查詢到)。
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手續材料:
委托律師的,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律所公函;委托自己的親人當代理人的,一定要注意,除了授權委托書以外,還必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本、戶籍證明等,否則法庭將不準予代理人出庭。
四、結婚證復印件:
如果結婚證遺失,那么需要提交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關系證明。
五、子女出生證、戶口本等。
以便法院查明婚生子女的情況,判決撫養問題。
六、主要財產的權屬證明。
比如離婚中需要分割一套房產的,那么起訴時需要提供房產證、房產合同等,法院計算訴訟費是和財產價值掛鉤的。
七、證據清單
上面的基本證據需要復印排列好,填寫證據清單。
八、原告被告送達地址確認書
原告向法院告知雙方的送達地址,方便法院聯系雙方送達案件信息。
——立案后需提交的材料——
起訴離婚立案后,一方面要積極配合法院的調解工作,一方面要收集整理證據,以便向法院闡明事實,讓自己的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獲得勝訴。
下面以最常見的,雙方分居多年,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交的勝訴證據為例,包括判決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個方面。
——判決離婚的證據——
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的”,法院調解失敗可以判離婚。
那么,我們就需要舉證證明,“分居滿兩年”+“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常見的證據包括:
1、證人證言。證人都需要出庭接受質證,我們需要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
2、調查取證申請書。律師去調查證據時,經常會遇到別人不配合的情況,需要法院給他開調查令才愿意配合。如果某些證據對你勝訴很重要,那么就需要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當然,現實情況是,申請了法院也經常不批準。
3、租房合同/發票等。用于證明雙方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一定是雙方在不同的房產地址居住,而不是分床睡/分房睡。
4、雙方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短信等。用于證明雙方感情不好,所以分居。
根據筆者的經驗,“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證明難度是非常高的,有經驗的被告代理人輕描淡寫幾句話就可以讓法官產生合理懷疑。被告租房的合同是有,但是你們完全有可能見過面甚至發生過親密關系,只要發生過一次,原告的證明目的就落空了!
法官出于現實顧慮,只要被告提出質疑的,基本就不會支持原告。
——子女撫養的證據——
需要提供原告工資流水、房產信息、照片視頻、證人證言、學歷證明、孩子病歷等多種多樣的證據,以證明原告撫養孩子更有利,或者被告不利于撫養孩子。
筆者特別提醒:撫養權是爭取,而不是爭奪!孩子不是私有財產,離婚后你們還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雙親。
因此,撫養權只能爭取,法院最后判成什么樣,雙方就按照什么樣的來執行,該探視的探視,如果你不想讓離婚后的孩子變成單親。
撫養權不能爭奪,即使法院把撫養權判給了被告,你也要從心里接受。該探視的就探視,該對孩子好的就對孩子好,人心都是肉長的,孩子是你的血親,你對孩子好,孩子將來也一定會對你好!
千萬不要把離婚變成爭奪孩子的大戰,那樣敵意仇視的心態會讓孩子無從適從,甚至人格分裂,會對孩子造成無法彌補的巨大傷害!
——分割共同財產的證據——
離婚案件一旦法院準備判決離婚,就必然要處理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問題。
有些案件財產種類多、情況復雜,雙方提交的證據數百頁,開庭好幾次,這種情況并不少見。
篇幅有限,不展開講了。由此可見,辦理離婚案件的工作量還是挺大的。
——其他——
離婚案件有經驗的律師經常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包括訴訟本身,證據收集整理、質證等,也包括參與指導調解、化解糾紛等。
法院往往更樂意和律師打交道,也希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起到積極作用。當事人該爭取的合法權益當然要爭取,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法院往往希望律師幫助當事人作通思想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誤會,及時化解家庭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