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目前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過程

導讀:
建設工程目前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過程
建設工程目前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的主要問題
1、合同簽訂階段
簽訂無效合同。目前不少建筑施工為了眼前利益簽訂轉包、違法分包、合同,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無效;有的則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
加入WTO后,有些建筑施工企業使用境外合同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中的不少條款存在疑問或爭議,因而產生糾紛。
發生歧義和誤解的合同。有的合同條款用詞不達意不準確、不嚴謹,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
不全面、不完整的合同。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無主合同或從合同不健全。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就象“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合同不健全容也產生糾紛。
2、合同履約階段
過了訴訟時效的合同。建筑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訴諸法律,但當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放棄行使權力的合同。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輕視法律效力的證據。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沒有及時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沒有及時發出的書函。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忽視,結果受到懲罰。
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