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三十萬假幣還沒來得及花,算犯罪嗎?

導讀:
法院判決安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持有的假幣面額達30.1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ldquo,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隨著微信支付寶
等移動支付的普及,
大家使用現金的頻率越來越少,
那市面上的假幣還有生存的空間嗎?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唐某某從安鄉縣乘車前往道縣老家,在道縣取得3010張面額100元(總計面額30.1萬元)的假人民幣。隨后,他將假幣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置在事先準備的青梅綠茶紙盒內,并在紙盒內的上層放入桔子等水果掩人耳目,擬帶回安鄉。
2022年10月21日,唐某某攜帶裝有30.1萬元假幣的青梅綠茶紙盒及其他行李,租乘網約車從道縣回安鄉縣,在安鄉大道高速出口處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唐某某被查獲的3010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均為假幣。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安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持有的假幣面額達30.1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唐某某曾因犯搶奪罪而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曾因使用假幣而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持有假幣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非法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假幣的,即構成犯罪。該案中的唐某某曾因使用假幣被某縣公安機關行政拘留9日,但并未真正受到教育。在嘗到使用假幣的甜頭后,又有意持有假幣,最終落入法網。
發財致富是正常追求,但是通過投機取巧,謀取不義之財,則于法不容。此外,如群眾不慎收到假幣,應立即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當看到別人持有、使用假幣時,也應勸其上繳或向公安機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