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行為還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那么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說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托他人保管處于自己支配的范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征。所謂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并不知該貨幣屬于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于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行為還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數額較大”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起點數量規定以“總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作為認定標準。未達到上述起點數額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認為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后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至于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于走私、偽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于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而代為收藏對于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于收藏人則由于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使用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無售價幣數額較大的行為人雖然無用假幣的數額較小但因缺乏對假幣的明知因此不夠成本罪。
發現誤收假幣后而使用的這是一種明知為假幣而使用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大應以犯罪處理。行為人發現誤收假幣后為了避免自己的經濟損失而使用數額較大的盡管有其可以諒解的一面但它同樣危害貨幣的正常流通使假幣難以禁止從而具有了可罰性。當然對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為人所實施的使用行為在處罰時可以從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