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危險駕駛罪

導讀:
哪些行為是危險駕駛罪
什么是危險駕駛罪?哪些行為是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哪些行為是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注:拘役期限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從法律角度上看,追逐競駛主要是指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他人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罪罪名認定
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依據立案
危險駕駛罪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對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危險駕駛罪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進一步規范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