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剩余的工程款還能夠收回嗎?

導讀:
我剩余的工程款還能夠收回嗎?
工程簽證的主要情形有:開工延期、圖紙延誤、工期延誤、合同價款調整、工程量確認等等。
法律咨詢:我剩余的工程款還能夠收回嗎
06年,工程結束,工程款13500元,后來分三次已經拿了6000元,每次都寫了收條。我在最后一次寫收條時,對方叫我把剩余的工程款寫在落款人名的后面并要求我這樣寫的:工程總價是 7500元。我按照他的要求寫是否合理2011年底,我最后一次跟他要余款6000元時,他說:你的工程總價是7500元,我已經給你結清了。可是我當時寫的工程總價7500是余款,而且是最后一次寫的,并不包括前三次已經寫了收條的工程款。請問我的剩余工程款還能夠收回嗎
律師回答:
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