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戶主對不對)

導讀: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什么,其他方式承包相對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ldquo,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什么?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從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情況來看,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戶”的代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按戶制作并頒發的;
(二)以戶為單位可以解決農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從集體所得土地份額無法與農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并無法履行合同的問題,能較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土地權益;
(三)農村的傳統信用系統是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礎上,一般認為農戶才是農民交易活動的主體,這一點在農民共同體里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作為發包方的集體或交易相對應的另一方總是希望以家庭(戶)為單位,以戶的財產承擔責任,以確保義務的履行和責任的實現。從這個角度講,以戶為承包單位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也有利于農村經濟活動的進行。
農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是由誰來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區別是什么?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區別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也可以是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部分成員同意的外部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二是承包的對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對象,主要是不適宜實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園、蠶場、養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則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則是公平,本集體組織成員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四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遵守法律的具體規定。其他方式的承包,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通過平等協商一致,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是權利的保護方式不同。對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對其他方式的承包,則按照債權方式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我國法律規定的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對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殖水面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
簡要總結: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區別:一是承包方不同。二是承包的對象不同。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則不同。四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方式不同。五是權利的保護方式不同。
在農村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農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