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糾紛案例(工程款糾紛案例及分析)

導讀:
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例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 首先,這個是屬于轉包和違法分包,他們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是無效的。根據《建筑法》第67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企業甲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工程款糾紛】4大常見糾紛需注意!
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業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沒簽合同工程發生糾紛怎么辦
沒簽合同工程發生糾紛怎么辦?總的來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要注意收集證據,及時起訴,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以下就是我為您整理的關于沒簽合同工程結算糾紛該如何維權的方式。
沒簽合同工程發生糾紛怎么辦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建議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電話、電郵、短信、錄音等)搜集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準備到法院起訴。建議聘請當地律師,幫您分析案情,準備訴前的證據資料,并起訴,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沒簽合同工程結算糾紛該如何維權?
一、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
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源在于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合同。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建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未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便允許承包人進場施工,屬違法行為。因沒有書面合同約定,對于工程的承包范圍、工期、質量及結算標準等難以確認,實踐中容易發生糾紛,特別是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施工,存在嚴重的質量和安全隱患。
二、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
1、想辦法收集相關證據,然后到法院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號、合同、郵件、手機短信、錄音、匯款紀錄等),及時起訴要他還錢。要看欠條上面有沒有還錢時間,若有,應在還錢時間到后2年內起訴,若沒有起訴,則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同時要看你有無證據證明有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況。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四倍,高于四倍的部分利息無效。若起訴前發現對方有財產,可以申請保全。
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為了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建議在工程建設中,承發包雙方應當簽定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如果出現口頭協議的情況,就要加強工程施工簽證和收集施工中的其它證據,以維護施工方的合法權益。
【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甲公司是一家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2004年3月12日,乙公司作為發包人,與甲公司簽訂了《鍋爐房鋼結構施工合同》,工程價款43萬元,合同主要約定:“1、合同簽訂后三日內發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備料款合同價的50%;2、工程工期:3月20日至4月30日;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采用固定合同價款;4、工程質量標準為一次性合格;5、工程驗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收到驗收報告后,視整體工程完成情況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6、違約責任:(1)違約者向對方支付合同價款2倍的違約金。(2)工程每逾期一天,乙公司罰甲公司1000元,直至竣工。”等。合同簽訂后,乙公司3月17日才支付甲公司工程備料款。甲公司進場后,乙公司也未按照約定為甲公司施工提供電源等條件。合同在履行過半,甲公司提出由乙公司提供材料。甲公司、乙公司通過互致信函方式,議定:工期順延至5月20日,承包方式變更為由乙公司在5月2日前供料。但乙公司卻于5月10日以甲公司工期和質量不合格為由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甲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解除原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擔合同價款2倍的違約金,承擔逾期交工違約金10萬余元,承擔維修費用12.6萬元等。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金10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未通知甲公司即直接委托某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對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及維修費用進行鑒定,鑒定工程質量不合格,若拆除重做需要12.6萬元,若局部拆除需要5.9萬元,維修費用2.95萬元,設計費用2萬元。甲公司對該鑒定提出異議,并又依法申請重新鑒定,但在一審法院決定委托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中心重新鑒定期間,乙公司擅自選擇沒有鋼結構施工資質的丙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維修,致使重新鑒定時無法對工程質量及其維修費用作出結論。
一審審理結果:法院認定甲公司沒有按照施工工期完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履行期間雖然存在信函來往,但屬于要約,不能認定為工期、供料方式的合同變更。維修費用實際已經支出,維修公司是否具備鋼結構資質無關緊要。判決:由甲公司承擔違約金40萬元,逾期交工違約金6萬元,承擔維修費用12.6萬元。駁回甲公司反訴。由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4.5萬元。合計63.1萬元。
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結果:法院認定合同變更成立;雙方在履約中均有違約行為;關于工程質量問題,在鑒定期間乙公司擅自讓其他公司維修應當負有一定責任。雖然該鋼結構工程需要維修,但由于乙公司選擇不具備鋼結構施工資質的丙公司予以維修,該維修費用不應當得到支持,但考慮工程確實需要維修,可按照第一次司法鑒定的維修費用合理計算。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甲公司一次性補償乙公司15萬元,雙方各自預付的訴訟費用、鑒定費用各自承擔,其他事宜雙方再不相互追究。
二、辦案過程
律師在接受被告甲公司的委托后,針對案件具體情況作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整理出清晰的辦案思路,提出了論據充分、條理分明的代理意見。
(一)律師辦案過程
1、按照最高院證據規定收集證據,并按照舉證期限提供證據;
2、根據乙公司單方解除合同違約情況,依法提出反訴,請求判決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由乙公司按照已施工工程價款的二分之一支付甲公司違約金;$page$
3、針對乙公司申請鑒定,法院又未通知甲公司選擇鑒定機構和人員作出的鑒定結論,依法申請重新鑒定;
4、對乙公司擅自選擇的維修公司進行工商查證,證明了丙公司沒有鋼結構施工資質。
(二)律師代理意見主要觀點
1、雙方簽訂《鍋爐房鋼結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變更,除違約金約定數額過高應當、重復計算需要調整外,其余內容合法有效。
雖然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之規定,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的2倍,明顯高于實際損失,況且本案也沒有實際損失,應當根據本案情況適當減少。逾期交工罰款也屬于違約條款,合同違約金條款重復約定。
雙方合同及其合同變更內容的其他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之規定,應當合法有效,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原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材料供應等事宜進行變更,該變更也同樣合法有效。
2、乙公司在合同履行中首先且多次違約,違約付款、沒有提供施工條件、沒有按照合同變更內容提供施工材料等,導致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最終乙公司單方毀約撕毀合同。乙公司應當承擔本案全部違約責任,而且,乙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一直違法,由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所謂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甲公司守約履行合同,其所提反訴依法成立。
3、無法證明甲公司施工存在質量問題。
(1)經本案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工程工期順延至5月20日,在甲公司正常施工期間,未提交乙公司竣工驗收前,無法最終確認工程質量合格與不合格。(2)乙公司認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依據某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由于該鑒定違反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之規定,甲公司沒有參與鑒定,該司法鑒定程序違法。而在重新鑒定時,由于乙公司擅自對工程進行維修,使得工程原貌不復存在,某高級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無法對工程質量及維修費用得出結論,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規定,該責任應由乙公司承擔。
4、就工程維修問題,由于某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在鑒定時,乙公司將現場毀壞,導致無法鑒定質量和維修費用,責任應當由乙公司承擔;而乙公司與沒有鋼結構專項施工資質的丙公司簽訂所謂維修合同,該維修合同依法無效。依據該維修合同支出的維修費用不應當得到支持。
三、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質量和工期引發的糾紛,雖然工程實際履行價款只有21.5萬元。但由于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量過高,重復約定違約金條款,在合同履行期間,又涉及合同的變更問題,特別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了兩次司法鑒定,其中一方擅自動用施工現場。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值得建筑施工企業引起足夠重視。
1、關于合同簽訂。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2倍,且還約定逾期交工一天罰1000元。實際上,二者均是違約金條款,屬于重復計算,二者只能選擇其一。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建設工程在質量和工期方面往往可能出現問題,實際中容易使施工企業陷于被動。
2、關于合同的變更問題。合同簽訂之后,雙方經過協商一致修改變更合同,但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雙方采取商函方式,值得借鑒。
3、訴訟中,特別是在司法鑒定期間,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對鑒定對象的原貌進行維修等動用的行為,否則,將導致鑒定對象的滅失,無法作出鑒定結論。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鑒定時,將由對鑒定對象控制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4、本案中,司法鑒定程序如何啟動,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已經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往往許多法院沒有按此執行,直接導致重復鑒定,造成訴累。
通過此案例,我們可以注意到以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大特點是建筑施工企業為追償拖欠工程款而提起訴訟,但隨著法律意識增強,現在業主也主動以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延誤等理由提起訴訟,要求索賠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也成為特點之一。這些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新特點應當引起建筑施工企業高度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的案例
浙江花園與東瀛公司簽訂了《承包協議書》,東瀛公司將圣尊摩納哥莊園別墅項目工程發包給浙江花園承包施工,約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11年11月30日。浙江花園依約進行工程施工,后工程停工。2012年7月11日,經東瀛公司、浙江花園雙方溝通協調,對浙江花園完成施工的工程施工部位和工程量進行了確認,并于2012年10月13日簽訂了《補充協議書》,對工程款如何結算以及付款時間做出約定。后浙江花園于2013年2月6日、2014年3月13日兩次向東瀛公司郵寄送達工程結算書送審報告,明確已完工程結算總造價為127755903元。因東瀛公司欠付工程款,浙江花園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確認對案涉工程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于2012年10月13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的時間應視為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而浙江花園于201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權超過法定期限,不予以支持。浙江花園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雙方在一審庭審中才確認工程價款為7500萬元,其在一審時主張優先受償權未超過法定期限。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于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墻工程并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于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并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并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墻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并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于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準;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