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海上貨物運輸糾紛案件)

導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發生運輸合同糾紛的,按以下情形確定法院管轄權:
1、如果運輸合同有約定的,按運輸合同約定確定法院管轄權;
2、如果運輸合同沒有約定的,由運輸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運輸服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運輸服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有四種辦法。具體如下:
1、和解,即雙方在針對爭議部分進行溝通后相互理解達成共識。
2、協調,是指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對爭議部分予以明確,使爭議雙方能夠解決爭議問題。
3、仲裁,指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
4、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運輸合同的管轄權歸誰
運輸合同的管轄法院可以由 合同當事人 約定,包括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簽訂地 等,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沒有約定的,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一.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于國家。
二.法院得依其規則,請求公共國際團體供給關于正在審理案件之情報。該項團體自動供給之情報,法院應接受之。
三.法院于某一案件遇有公共國際團體之組織約章.或依該項約章所締結之國際協約.發生解釋問題時,書記官長應通知有關公共國際團體井向其遞送所有書面程序之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條
一.法院受理本規約各當事國之訴訟。
二.法院受理其他各國訴訟之條件,除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外,由安全理事會定之,但無論如何,此項條件不得使當事國在法院處于不平等地位。
三.非聯合國會員國為案件之當事國時,其應擔負法院費用之數目由法院定之。如該國業已分組法院經費之一部,本項規定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海上運輸合同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您好,在運輸合同中,不論是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還是聯合運輸合同的糾紛,因此而提出的訴訟,一般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諸多形式的運輸中,有兩個運輸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其一,如果是海上運輸而產生的糾紛,應當由海事法院管轄;其二,如果是鐵路運輸合同的糾紛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應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如何確定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1、在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糾紛,即包括 一方不履行合同 發生的糾紛,如無故拖延運輸期限,又包括在運輸過程或者到達目的地時,托運的物品被損壞、丟失,或者對運輸工具、設備造成損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損害所發生的賠償糾紛。因此,與《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和25條規定的合同糾紛。這類合同糾紛,可能發生在運輸合同始發地、中轉地、也可能發生在運輸到達地。當事人因為上述運輸 合同發生糾紛 ,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
2、運輸始發地、是指貨物運輸的發運地或者旅客乘運地。目的地,是指貨物或者旅客到達地。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