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答辯(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導讀:
正當理由&rdquo,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XXX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XXX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XXX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三、被答辯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在XXX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房產糾紛答辯狀的前提是被告一方接到法院的傳票,從概念的角度講房產糾紛答辯狀是指面臨房產訴訟時,作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傳票之后,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作出的答辯文書,來看下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1】
答辯狀
答辯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經理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XXXXX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XXX和XXX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XXX,乙方為XXX,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XXX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
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XXX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XXX與XXX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間從未變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XXX幫助XXX經營酒店,XXX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XXX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XXX向XXX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
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XXX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XXX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XXX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會。
在XXX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違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可見,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XXX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XXX的法定權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XXX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XXX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XXX拒付租金損害的是XXX的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
綜上,被告XXX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XXX與XXX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2】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江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凌海市青年大街35-30號。
被答辯人:周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漢族,住江山市林業總場。
答辯人江某針對被答辯人周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答辯如下:
答辯人并非有意違反與被答辯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履行,因此答辯人并不構成違約,也不應承擔定金責任或違約責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6月27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
該合同約定,房款總價671000元人民幣;合同簽訂當日,被答辯人先行支付2萬元定金;同年7月1日前再付36萬元房款,用以清償銀行按揭;剩余291000元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付清。
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確實收到被答辯人兩萬元定金并開具了相應的收據。
但在接下來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卻發生了意外。
20XX年7月1日,江山市某公司將答辯人起訴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訴請答辯人向其返還30萬元的借款。
事實上根本不存在借款的情況,而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某與答辯人訂立了合作協議,根據合作協議,蔣某預先墊付了30萬元的紅利給答辯人。
后來,蔣某出爾反爾,將這30萬元說成了答辯人向其公司的借款,因此起訴了答辯人。
2009年7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將該房地產買賣契約的標的物進行了保全。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不得再繼續轉讓。
因此,答辯人收到民事裁定書后,不得不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畢竟如果繼續收取被答辯人的第二期房款,但最終卻不能及時交付房屋,反而會給被答辯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由此可知,答辯人并非有意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出現了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障礙。
因此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更不應該承擔定金責任。
但答辯人愿意將先前收取的定金如數奉還。
目前,答辯人與江山某公司的案子尚在審理之中,何時結案也不得而知。
鑒于答辯人目前所處的困窘的經濟處境,請求被答辯人撤回起訴,并給答辯人一個付款的寬展期,答辯人將不勝感激。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江某
二〇XX年八月十八日
買賣合同糾紛被告如何答辯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的答辯應當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作出。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如果決定答辯,應當就原告在起訴狀中所主張的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并就反駁內容可以提出相關的事實主張以及相關的證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需要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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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李XX代理人: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因陳XX訴李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1、關于本案的事實。XXX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XX市XX街XX畔XX棟XXX房以XXXXXXX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2、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當天拿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產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產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產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產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辯人:XXX二0XX年XX月XX日
房屋糾紛答辯狀
導語:答辯狀是被告的一種權利,書寫答辯狀能夠維護自身權益。下面是我收集的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歡迎參考。
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一)
答辯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漢族,大專文化,南江縣煙草公司職工,住南江縣煙草公司。
被答辯人:yi,男,漢族,現年55歲,巴中市煙草公司退休職工,住巴中市煙草公司職工。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實特做如下答辯。
答辯人認為:雙方在訂立該《住房買賣協議》時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分權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一、本協議的簽定違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在簽定當時,答辯人先是以租賃方式將房屋出租給被答辯人,有證據證明雙方租賃關系是存在的。答辯人當時因經濟緊張,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同意借給答辯人68000元人民幣,因債權保障趁人之危、脅迫就范、同時附加了口頭約定條件“還款退房”的基本事實。答辯人產生重大誤解的這種情況下才簽定了這個不平等的“割房賠款”協議。其本質上開始是抵押協議,將房屋兩證“產權、土地證”、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辯人手上,保證債權放心。其實答辯人沒有賣房的真實意思,答辯人一時糊涂,法制意識不夠,為了盡快借到68000元現金救急,才被迫地簽定了該不平等買賣協議。事后雙方還多次就還款贖房問題進行磋商。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應該強人所難、奪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協議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本協議的簽定亦失去了這個原則,2002年巴中房價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價應在當時1000元左右趨于合理,現在價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帶裝修的房屋豈只值68000元,顯然價值是不對等的。不公平、不誠實是雙方當事人造成本協議無效的重要原因。一個是急需用錢解難,不顧后果、不加辨別亂簽協議。一個是投機取巧,心機多變,從租賃到抵押演變成買賣。難怪協議義務難以履行就不難理解了。
三、本協議的簽定損害了他人利益,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合同訂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護。這個房屋所有權是不是答辯人一個人所有呢?答辯人有沒有獨立的處分權呢?雙方擅自處分時該不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將有證據證明該買賣協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本案真實實際情況,因此答辯人認為該協議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該《房屋買賣協議》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就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同時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買賣,是以登記形式為要件,目前產權所有權性質沒有發生改變,《房屋買賣協議》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協議約定也不是全面明確,且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能夠說明雙方原口頭協議承諾附加條件真實存在,如果雙方不能友好協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區人民法院
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二)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審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XX,女,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證號41010X1XXXX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XXX置業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因與黃XX、XXX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XXX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XXX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XX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XX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XXX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XX已被XXX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XXX置業公司一次,先按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XXX置業公司。這就是黃XX的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XXX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XX和答辯人都是XXX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XX怎么還用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XX,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XXX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XXX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XXX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XX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XX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XXX置業公司及黃XX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XX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XXX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XX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XX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XX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XX與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XX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XX的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XXXX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XX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XX的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孫XX
二答辯人代理人:王XX
20XX年6月15日
買賣合同答辯狀
買賣合同答辯狀范文,答辯狀由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三部分組成,下面帶來買賣合同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買賣合同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村157號
聯系電話:13**2
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五組81號
聯系電話:18**77
因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朝公司”)答辯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其向漢朝公司交貨的事實,一審認定事實正確。
按照常識來講在交易過程中作為賣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項后才會給買方開具對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雙方并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僅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證明漢朝公司已經付款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公司向漢朝公司交貨。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供(交)貨證明,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無法達到其交貨的證明目的。
根據最高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認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20**年8月27日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供貨義務完全正確。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欠付貨款37979元的事實,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訴要求漢朝公司支付37979元貨款,首先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上述貨款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
但縱觀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就連其自己也無法說清該37979元欠付貨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公司作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貨款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綜上,(20**)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
代理人: 毛 鋒
20**年06月01日
買賣合同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 20**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2010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
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買賣合同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
被答辯人:浙江省***有限公司
就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東***初字第***號〕,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原告請求答辯人***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支持,請法院予以駁回。
一、在對賬單上單位簽章的即非答辯人也非***有限公司,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進行對賬確認,更不能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未付,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對賬單顯示,在單位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長方形的印章,該印章與代理銷售協議書中的圓形印章明顯不符,在雙方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答辯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圓形的,從未啟用過方形的印章,該印章屬于非法、無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戶簽字一欄處系空白,無兩答辯人的簽字確認,這與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銷售協議書中雙方在簽名落款處中同時蓋印章及簽名后生效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也與備注欄中第三點需簽字蓋章的要求明顯不符。
除此外對賬單中其他的內容均系被答辯人單方制作,如果僅僅依據一枚非法、無效的印章就認定答辯人拖欠貨款顯然缺乏事實依據。
退一步而言,即使該印章系被答辯人提供的,該印章也僅僅是應被答辯人業務代表要求,應付財務交差使用,不屬于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辯人認同拖欠被答辯人貨款,因此答辯人并不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貨款556260元與雙方代理銷售協議書中的約定不符,與事實不符。
依據雙方簽訂的(20**年度)代理銷售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答辯人應先打款后發貨,第五條第三款約定20**年的鋪貨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因此,被答辯人在答辯人未付款的情況下不可能向答辯人先發貨,被答辯人允許答辯人因鋪貨拖欠的的金額也不允許超過20萬元,而答辯人已按被答辯人業務代表要求通過交通銀行匯付到指定銀行賬戶20萬元,雙方實際上已錢貨兩清。
而被答辯人因業務代表變動導致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對于業務代表離職未結清的款項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辯人拖欠的貨款。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如要達到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的目的不能僅僅依據一份由其單方制作并提交的沒有答辯人簽字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對賬單,還應依據代理銷售協議書第五條的約定進一步提供產品訂貨單、送貨單等憑證作為拖欠貨款的充分證據。
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無法證明答辯人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要求答辯人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
合同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這就是合同相對性。
本案中20**年的代理銷售協議書中抬頭乙方為:福州***,落款處為答辯人簽名加蓋***,20**年的代理銷售協議書中抬頭乙方為***,落款處為***簽名,加蓋福州***的印章。
可以看出兩份合同主體應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營的的福州***,***系被答辯人的授權代表,不應成為合同主體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清償貨款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房屋買賣答辯狀
房屋買賣答辯狀1
雙方在訂立該《住房買賣協議》時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分權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一、本協議的簽定違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
在簽定當時,答辯人先是以租賃方式將房屋出租給被答辯人,有證據證明雙方租賃關系是存在的。
答辯人當時因經濟緊張,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同意借給答辯人68000元人民幣,因債權保障趁人之危、脅迫就范、同時附加了口頭約定條件“還款退房”的基本事實。
答辯人產生重大誤解的這種情況下才簽定了這個不平等的“割房賠款”協議。
其本質上開始是抵押協議,將房屋兩證“產權、土地證”、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辯人手上,保證債權放心。
其實答辯人沒有賣房的真實意思,答辯人一時糊涂,法制意識不夠,為了盡快借到68000元現金救急,才被迫地簽定了該不平等買賣協議。
事后雙方還多次就還款贖房問題進行磋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應該強人所難、奪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協議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本協議的簽定亦失去了這個原則,2002年巴中房價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價應在當時1000元左右趨于合理,現在價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帶裝修的房屋豈只值68000元,顯然價值是不對等的。
不公平、不誠實是雙方當事人造成本協議無效的重要原因。
一個是急需用錢解難,不顧后果、不加辨別亂簽協議。
一個是投機取巧,心機多變,從租賃到抵押演變成買賣。
難怪協議義務難以履行就不難理解了。
三、本協議的簽定損害了他人利益,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訂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護。
這個房屋所有權是不是答辯人一個人所有呢?答辯人有沒有獨立的處分權呢?雙方擅自處分時該不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將有證據證明該買賣協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本案真實實際情況,因此答辯人認為該協議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該《房屋買賣協議》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就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同時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買賣,是以登記形式為要件,目前產權所有權性質沒有發生改變,《房屋買賣協議》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協議約定也不是全面明確,且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能夠說明雙方原口頭協議承諾附加條件真實存在,如果雙方不能友好協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房屋買賣答辯狀2
答辯人:李x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
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
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