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賠償屬于夫妻債務嗎

導讀:
反之,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也無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除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外,一般應視為個人債務,盡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再如侵權人駕駛車輛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上學途中,買菜、為家庭生活需要前去購物途中等,其駕車行為在夫妻間顯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終目的亦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債務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出車禍賠償屬于夫妻債務嗎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車輛運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一看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除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外,一般應視為個人債務。二看夫妻雙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也無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交通事故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而交通事故案件執行難問題,也是當前法院執行工作中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執行過程中,除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賠償款外,其余由被執行人個人應承擔的賠償款的執行難度相當之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標的額大,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等。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全部得到實現,往往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追加被執行人之配偶,以期望法院能夠按夫妻共同債務來執行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賠償款的實現。 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呢?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規對追加被執行人方面規定得較為含糊,使得這種情況在法院的執行工作中成為一個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審判和執行工作實務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樣的事實,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手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處理結果。目前,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大致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首先,對于該債務的產生,是夫妻一方的過失或故意導致,夫妻雙方不存在共同舉債的合意;其次,夫妻雙方沒有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夫妻一方的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關。因此,交通事故賠償款只能是夫妻一方(即侵權人)的個人債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籠統地全部認定為個人債務,屬個人債務還是屬夫妻共同債務,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便夫妻雙方沒有實際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但可以從債務產生的基礎、本源行為及目的去分析,如該侵權行為產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行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其顯然并不違背夫妻共同意愿。如侵權人駕駛車輛為營運車輛,其營運收入顯然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再如侵權人駕駛車輛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上學途中,買菜、為家庭生活需要前去購物途中等,其駕車行為在夫妻間顯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終目的亦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債務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或妻一方在純粹個人游玩途中或駕駛車輛進行其他與家庭生活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這并非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而是其個人的侵權行為所致。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總之,因交通事故所負債務應結合機動車運行利益及婚姻法中夫妻個人或共同債務的范圍來具體分析。
車禍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不是,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并不包括侵權行為,顯然不屬于夫妻共同所負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撫養子女,贍養勞動所負的債務;
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而負的侵權之債,配偶是否承擔責任應從以下兩點考慮:
1、配偶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
2、有無運行利益。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問題意見》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撫養子女,贍養勞動所負的債務;
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