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合同債務有哪些

導讀:
債務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我們都知道,合同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是指債務人依據法律或合同所承擔的義務,那么能夠引發臺同之債的有哪些情形呢?合同債務常見風險有哪些?接下來就是大律網專業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
引發合同債務有哪些
建設單位拖欠工程進度款;建材供應商供應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等方面。
合同之債特點
第一,它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
第二,它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須經雙方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于一致,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不能發生合同之債。
第三,合同之債中的債權債務相互對應。
第四,合同之債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債的產生、形式、內容等合同法上的規定,多屬于任意性規范,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規范。
合同債務的類型有哪些
一、給付義務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于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并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并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
合同債務常見風險有哪些
合同債務常見風險有主體無資格、超越代理權限、債務漏洞、惡意履行、虛開支票這些風險。
1、主體無資格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
2、超越代理權限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
3、債務漏洞
合同債務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e.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后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