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證期間及合同債務有哪些聯系

導讀:
如果主合同在期滿時經協商延期履行,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起算點順延至延期履行期屆滿之日,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不變。因此,保證期間分為約定期間和法定期間兩種。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是否應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債務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那么合同的保證期間及合同債務有哪些聯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主合同在期滿時經協商延期履行,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起算點順延至延期履行期屆滿之日,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不變。因此,保證期間分為約定期間和法定期間兩種。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是否應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債務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關于合同的保證期間及合同債務有哪些聯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保證期間及合同債務有哪些聯系
保證期間及保證合同債務的發生保證期間,也稱保證責任期間,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在性質上為除斥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解釋)第31條規定:
保證期間不能因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此規定明確了保證期間的性質,也厘清了《擔保法》對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混淆。鑒此,對《擔保法》25條中關于(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終結;自主合同的判決或者仲裁書生效時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的長短及起算點:
保證期間作為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其時間長短在保證合同中一般會有明確約定,其起算點是主期限屆滿之日。如果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滿時經協商延期履行,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起算點順延至延期履行期屆滿之日,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則起算點不變。保證期間的長短一般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同的保證期間。因此,保證期間分為約定期間和法定期間兩種。
《擔保法》及擔保解釋關于保證期間的規定如下:
第一,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