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持有的股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以一方的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金額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同意將出資額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股東的配偶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比例和轉讓價格達成一致意見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相同價格購買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財產。
夫妻雙方以一方共同財產的名義持有的股份?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任經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所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入,(三)知識產權收益,(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以一方的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金額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同意將出資額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股東的配偶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比例和轉讓價格達成一致意見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相同價格購買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財產。多數股東不同意轉讓或者以相同價格收購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委托人、相對人的名義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權行為有效。
夫妻雙方以一方共同財產的名義持有的股份?夫妻雙方在離婚期間持有的股份為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分享。離婚時你可以咨詢律師了解夫妻雙方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否或如何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不是共同財產?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